互联网存款下架:余额宝、零钱通不受影响 主流平台1个月前已行动

早在监管规定出台之前,支付宝就已经率先下架了相关产品,随后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陆金所等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也陆续跟进。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未购买这类产品的用户已经无法见到相关页面,已购买的用户存款依法受到保护,可在到期后与银行自然结清,部分产品可提前支取,因此受到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靴子落地,互联网存款规定出台

1月1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且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在探讨《通知》对于网络平台及普通用户的影响之前,我们不妨先对规定中的概念做一个厘清。

首先,上述《通知》中的“互联网存款”业务,实际上是由银行直接提供产品设计和服务,第三方的网络平台在其中起到了“引流”、“拉存款”等作用。通俗上讲,是用户将钱存进了银行账户,而非网络平台的账户。

规定中涉及到的业务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两种,其中,定活两便是指事先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一次性支取的储蓄存款,利率较定期存款低,但可随时支取,较为灵活。另外,该《通知》并未对活期存款业务做出相应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中常见的余额宝、零钱通等均属于货币基金,不属于互联网存款。另外,有些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的理财产品,虽然也类似于定期存款产品,存在封闭期不可取出的规定,但由于产品性质不同,也不在下架之列。

而《通知》中提到的“非自营网络平台”,通常指的是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金融等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相对应的“自营网络平台”,则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换句话说,如果商业银行想要开展相关业务,除了目前既有的存量业务外,就只能通过银行官网、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

此前,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曾两度在公开场合谈论互联网存款产品。

去年12月15日的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他将其定性为 “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认为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他表示,近两年来,部分地方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存款产品,突破了传统渠道的空间限制,从资金来源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与立足于当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11家头部平台上展示的银行,涉及存款在售的银行50多家,绝大部分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如亿联银行、蓝海银行、盛京银行等。

孙天琦曾透露,有的银行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高达83%。其中,异地存款占绝大部分;有的中小银行去年4月才开通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短短几个月时间已吸收存款200多亿元,占其各项存款的比例快速攀升至25%;几起疑似银行“挤兑”事件中,线上占比80%。

中小银行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开展存款业务的逻辑很简单,一是这类平台流量较高、具有更高的用户认知度,部分中小银行可以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成本更高的同业融资(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认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行为)。

从目前规定来看,这项通知的目的主要是规避商业银行的潜在金融风险,但其中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规定,由于距离普通金融消费者更近,也是需要关注的焦点。

具体规定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换成通俗的话来讲,以往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直接购买的互联网存款产品,现如今已经无法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宣传和展示,更不用提直接购买。因此,除此前已经购买的产品外,如果金融消费者在非商业银行自营的平台上看到有关银行存款的产品,则是违规行为,需要十分注意辨别。

另外,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1个月前下架互联网存款已被下架

相比于火爆的基金、理财和保险类产品,互联网存款并不是一个主流的投资标的。

互联网存款下架:余额宝、零钱通不受影响 主流平台1个月前已行动资料来源:蚂蚁集团招股书

据东吴证券的测算,互联网存款市场规模约在1.06至1.18万亿,相比之下,中国通过在线渠道销售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了21万亿元,也就是说,互联网存款产品占据了其中约5%的比例。

一个更大的背景是,根据奥纬咨询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为160万亿元。其中,现金及存款、定期存款等产品占据了过半的比例,达到58%,即92.8万亿。也就是说,互联网存款仅占据存款类产品总额的1.2%上下。

关于互联网存款的起源,要追溯到2018年。当年5月,京东科技集团(原京东数科、京东金融)与富民银行合作,推出首个互联网产品“富民宝”;当年8月,微众银行推出“智慧存款+”,金融消费者到期之前可随时提前支取,部分产品提前支取利率高达4.5%。随后,互联网存款产品陆续在各大平台推出。

根据京东数科的招股书,截至 2020年6月末,其累计为金融机构推荐了超200万存款用户,同时,京东数科也协助了金融机构了个人存款类产品的数字化创新,日均保有量约1700亿元,累计为金融机构带来个人及小微企业存款规模超过7000亿。

相比之下,在腾讯理财通上,据其客服介绍,仅上架了一款与上海银行合作的互联网存款产品。

而对于蚂蚁集团来说,互联网存款所处的业务板块为“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下的“理财科技平台”。按照招股书的说法,在这部分业务中,蚂蚁集团主要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作为收入来源,具体金额由为金融机构促成的资产管理规模决定。

互联网存款下架:余额宝、零钱通不受影响 主流平台1个月前已行动

截至2020年6月底,其合作方通过支付宝平台所管理的资产总金额达到 40986亿元,但这并非全部都是互联网存款产品,而是“债券型、股票型和混合型公募基金”、“固定期限类产品”与“银行定期存款和其他产品”的总额。而在2020年上半年,蚂蚁集团在理财科技平台的总收入为112.83亿元。

互联网存款下架:余额宝、零钱通不受影响 主流平台1个月前已行动

尽管被称作是“技术服务费”,但支付宝所拥有的7亿用户流量才是促成产品销售的关键因素。招股书显示,蚂蚁集团在其中的工作主要包括产品筛选、获客/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顾问的作用,产品设计和交付均由资管合作伙伴完成。

互联网存款下架:余额宝、零钱通不受影响 主流平台1个月前已行动

实际上,早在政策发布之前,去年12月中旬,蚂蚁集团就已经下架了互联网存款相关的产品。随后,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陆金所等多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都相继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

在具体政策出台近一个月前就将相关产品下架,除了说明互联网平台对可预见的金融风险持谨慎态度外,也可以从侧面说明互联网存款并非这些平台的核心业务。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尽管互联网存款业务也会影响互联网平台,但据了解,互联网存款的“导流”业务并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利润率低下,目前互联网平台引入存款主要为拓展自身的生态圈,作为获客与获客的手段。因此,此次通知影响最大的是中小银行。

对于下架对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影响,搜狐科技曾致电支付宝、理财通等官方客服,对方均表示,如此前未办理银行存款相关业务,则页面上已不显示相关内容,已经办理的互联网存款业务不受影响,到期后自然结清,相关存款依法收到保护。

对于支付宝来说,如果用户想提前支取,不同产品之间支取的规则不同,如果在产品页面上有“提前支取”四个字,就可以直接在支付宝上进行操作处理。但在腾讯理财通中上架的与上海银行合作的互联网存款业务,目前尚不可提前支取。

除此之外,目前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均存在与其同一股东或有密切关系的银行,如网商银行之于蚂蚁集团、微众银行之于腾讯理财通、百信银行之于百度金融等。但由于经营主体不同,前者的互联网存款产品也只能在自营网络渠道而不能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渠道中展示或销售。

“流量思维不可取”

对于下架互联网存款对于平台的影响,搜狐科技采访到了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

他认为,首先银保监央行已经明确,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不得通过非自营平台开展,其中包括营销宣传和产品展示等。这表示,互联网平台为银行“拉存款”、“引流”等被叫停。

“流量思维已经进入到了金融领域,很容易造成消费欺诈等金融风险,或导致部分银行在主业即存款业务领域的不务正业。另外,某些中小银行在人员储备和能力尚且不足,在面对互联网平台拉来的巨额存款时,可能存在管理吃力的情况,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毕研广表示。

在他看来,要求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并不是对互联网平台的冲击,而是让存款销售、宣传渠道得以规范。但从互联网平台的整体生态角度上看,“尽管互联网存款并非其主要业务,但失去这一板块也让他们布局金融业务有所失色。”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银行可通过自营的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让互联网存款业务回归到银行主体本身,主体变得清晰,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毕研广说道。“现如今中国的金融基础较弱,一般老百姓可能很难对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做出明确的区分。”

中信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由于监管此前已要求压降结构性存款,互联网平台也储备有与银行存款功能相近的类固收产品,加之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也仅短暂试水,因此这些事件对互联网理财业务影响相对有限,更多的意义在于明确监管思路。

有关未来的监管趋势,毕研广总结道:“2021年,金融科技的监管将趋严。本次对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规定,或许是未来金融科技监管的前奏,是监管部门逐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从事金融业务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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