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企业有序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启新征程,努力迈向共同富裕,广大企业和劳动者都是主力军,要同步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次的典型案例,涉及互联网科技、快递、建筑、医药、教育咨询、传媒服务、汽车服务等多个行业,说明超时加班引发纠纷,具有一定普遍性,尤其在实行弹性工作制或包薪制的企业多发频发。为此,需要着力纠正这些领域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以案普法,让劳动者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休息权及报酬权。《劳动法》有规定,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时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人社部和最高法院已明确“996”和“007”工作制都违法。劳动者可以不接受强制超时加班,拒绝签订放弃加班费等无效合同,对于随意克扣加班费等行为也不能听之任之,要有主动维权意识,更加理性地依法维权。在权益受侵害时,要注意留存证据,用于认定“被安排加班”的事实,从而获得相应加班费。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主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责任与担当。市场竞争再激烈、成本压力再大,也不能通过超时用工或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方式,将成本向普通劳动者转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加班时,要尊重劳动者意愿,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举证。要清楚的是,滥用优势和主导地位,任何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和不按标准支付加班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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