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汽车安全管理,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共包括5大部分、11项内容,对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在线升级、产品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详细要求。
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
数据管理方面,《意见》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安全管理方面,企业还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此外,企业还应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出入境方面的要求也赫然在列。
《意见》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此《意见》的颁布,或将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出境管理立法工作。
也意味着特斯拉等国外汽车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数据采集及存储,以及国内车企及自动驾驶公司在国外上市将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及审查,保护国家及公民的信息安全。
事实上,这并非数据出入境管理的第一个立法信号。
今年“两会”期间,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曹慧泉,360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周鸿祎等人大代表在报告及建议中均提及数据采集及出境管理关键词。
4月28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联汽车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标准草案意见的通知。
7月1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无人测试和示范、网络及数据安全、交通事故处理等做出了规定。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及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早日立法或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一致期盼。
规范软件在线升级
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软硬件解耦、软件定义汽车等发展趋势兴起,在线升级的范围逐步延伸至动力、车身、底盘等系统。
在线升级的范围已包括软硬件,这为车企提供低成本的售后服务带来可能。
此前,奔驰、理想、特斯拉等车企都通过在线升级的方式召回上万,甚至数百万辆存在软件或硬件故障的汽车。
藉由在线升级,也为部分企业出售存在缺陷的车辆,规避召回责任提供便利。
根据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联合相关机构,针对多款智能网联汽车的信息安全测试显示,63%的网联车辆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某业内人士曾表示:“对于智能网联汽车本身的安全性需要重点关注,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智能网联汽车自身的有效发展,保证其安全性能够有效提高日常生活中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运动,因此需要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必要的检测,以确保其安全系数的提高。同时,车企在对车辆进行OTA的过程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保证车辆安全并建立安全防护措施是车企在进行OTA时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因此,智能网联汽车的在线升级管理也已成为行业及相关部门的关注重点。
去年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要求生产者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
本次颁发的《意见》,则重点强调企业管理能力以及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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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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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意见》已明确要求企业若提供在线升级服务,必须具备在线升级的能力,并在升级之前提前通知用户,以及向工信部备案申报。
随着《意见》的颁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在线升级,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加强产品管理
除了数据管理及在线升级之外,该《意见》还对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作出规定。
在生产具备驾驶辅助或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方面,《意见》要求企业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等信息,以及确保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
其中在驾驶辅助功能产品安全管理方面,企业还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以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此外,该《意见》在生产自动驾驶产品方面对企业作出详尽要求,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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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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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应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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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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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今年2 月 10 日,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 11 个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计划在 2025 年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生产,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
而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及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分别指,L3级及L4级自动驾驶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在倒计时中飞速成长,而《意见》的颁布将为市场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其有序、稳定发展。
种种相关的草案修订及政策出台,或将推动我国交通强国的目标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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