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于9月1日晚间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发现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上有商家涉嫌违法出售烟丝、烟卷纸等烟草专卖品。9月1日,记者拨打了12313(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全国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的专用号码)进行反映,对方表示需要涉嫌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店铺名称。提供两家店铺的名称后,杭州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表示,会先受理再进行处理。
9月2日,杭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复称,记者举报的两家店铺确实在出售烟丝,他们会和淘宝沟通下架相关商品,而店铺的处罚则取决于淘宝。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对这两家店铺做怎么样的处罚,这个细则是淘宝平台定的。”她说,“店是不是要关,或者到底进行怎样的处罚,您可以过几天问一下淘宝客服。”
记者表示,淘宝上还存在许多其他涉嫌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店铺,而对方这次只能处理这两个店铺吗?
“对,烟丝、卷烟这一类的东西,其实有关键词屏蔽,您搜到的只是极个别漏网之鱼。大多数都屏蔽掉了,当然会有个别像这种店铺存在,有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被屏蔽掉。”工作人员表示,“您这边如果还有其他的可以提供给我,我一家家去屏蔽。”
实际上,淘宝上涉嫌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店铺往往经常变换,店铺会消失,又出现一些新的。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也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去发现这一类问题,当然可能你也知道我们的工作人员并没有那么多,而且有可能,他们想出来逃避我们屏蔽的新奇的东西,我们一时之间有可能真的没有办法去发现。”
“所以,非常感谢”,前述工作人员说道,“也不是说您一位,有很多人给我们投诉举报这一类店铺。我们的原则是我们自己不断更新,不断发现这些关键词进行屏蔽。你们举报的已经证实的,发现一家我们也屏蔽一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此外,记者也在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网站看到一篇名为《农贸市场销售的烟丝是专卖品吗?》文章,其中写道:“无论是何品种的烟丝,都属于烟草制品,是烟草专卖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而违法的后果则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等。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烟草局对淘宝只能进行“敦促”,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我们对任何平台,不只是淘宝网,没有一个法律法规说,我直接能监管、这个地方有漏洞,我们就直接可以对淘宝网或者上面的店铺做出处罚。我们都没有权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道新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我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了解到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非法销售烟丝,相关单位和自然人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
“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烟丝的违法行为,应当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部分,可能也需要公安部门的直接参与。”潘道新表示。
对于淘宝上有店铺涉嫌销售烟草专卖品这一现象,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建对澎湃新闻记者也表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查处,但是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要刑事立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执法。”
(原标题:淘宝商家违法卖烟丝,杭州市烟草专卖局人员:敦促淘宝下架)
澎湃新闻记者 刘吉唐
延伸阅读:
线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烟草专卖管理对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重要意义。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也就是说,无论商家是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而违法的后果则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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