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跑路代言人李维嘉被骂惨 从法律角度冤是不冤?

图片来源:@九派新闻微博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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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饮快乐方程式被曝跑路

代言人李维嘉回应

9 月 8 日,有消息称,李维嘉疑代言奶茶店翻车被多名加盟商维权,引发关注。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快乐方程式官方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快乐方程式官方

据封面新闻,其中一位加盟商表示,这件事已经很久了,全国各地的加盟商都在维权,有的投资最多150多万,去广州申请退钱,只退还1.5万到两万元。

2021年9月8日下午,网络上爆出照片。照片显示一家电视台门口围了不少人,其中几人身穿 T 恤,上面写着“李维嘉失德艺人”的字样。紧接着,有网友爆料,这与主持人李维嘉代言的奶茶品牌“快乐方程式”爆雷有关,其背后的管理公司疑似已经跑路。

而据一位网友此前就在微博发帖称:李维嘉代言的茶饮快乐方程式新锐公司跑路,骗加盟商的血汗钱,没人管。有合同,有证据。维权艰难!请大家曝光!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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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下午,李维嘉作出回应称,了解到代言条件发生了变化,已签订《合作解除协议》。从五月起一直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对于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和恶意诋毁,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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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眼查平台可以看到,“快乐方程式”茶饮品牌的关联公司为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20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由周成和周金年共同持股。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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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风险显示,2021年8月12日,该公司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 “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此外,该公司在今年还多次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起诉,同时涉及多条终本案件及限制消费令,并因为其他规避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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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伊琍代言茶饮公司也翻车

事实上,明星代言的茶饮公司出事并非个例,今年5月,马伊琍代言茶饮品牌“茶芝兰”就翻过车。上海警方早前破获一宗“套路加盟”奶茶店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7个亿,而该公司的代言人正是马伊琍。

奶茶店跑路代言人李维嘉被骂惨 从法律角度冤是不冤?

5月15日,马伊琍工作室就代言品牌涉嫌违法犯罪在微博发表声明,表示已于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马伊琍工作室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马伊琍工作室

随后马伊琍也在其个人微博转发声明并道歉:“非常抱歉,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合作前细致核查,合作中积极监督。”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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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晨报·周到上海报道,茶芝兰奶茶店长期雇“托”充场,并制造虚假流水,以此打造了一个虚假的网红品牌,并进行对外招商。在招商过程中,茶芝兰招商顾问将这个品牌吹得天花乱坠;另一方面,为了维持虚假繁荣,茶芝兰还长期在各大兼职群中招聘“演员”,门店热闹的排队景象都是演出来的。

不少受害者表示,正是因为相信马伊琍,所以才没有对这家奶茶店起疑心。

茶芝兰广告中显示,该品牌成立于2013年,目前是上海味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据启信宝显示,上海味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汪涛。

奶茶店跑路代言人李维嘉被骂惨 从法律角度冤是不冤?

李维嘉是否需要担责?

法学教授解惑

此次事件中,有不少网友为李维嘉鸣不平,认为这是无妄之灾,但也有人表示,代言之前没有做好品牌考察,李维嘉被骂不冤。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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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爆雷,明星到底要不要担责?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说,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广告有问题的话,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如广告公司;广告的发布者,即各种媒体;广告代言人等。这些主体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都负有责任。广告法里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不管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无关生命健康,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应知而不知道的情况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吴景明介绍,连带责任指民事赔偿责任,即财产责任。除此之外,代言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法律明确规定,要没收代言人的违法所得,即代言费,同时还可以判处违法所得一到两倍的罚款。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责令他们在3年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

那么,对于公众人物是否有意代言虚假产品的标准是什么呢?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直言,最重要一条就是看公众人物在代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衡量明星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即使明星并非有意代言,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在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明星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郑宁说,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明确定义,并采用列举的方式举例说明了被列入“虚假广告”范围的情况。因此,艺人经纪公司或艺人在选择代言产品时,应充分履行艺人作为代言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明星在代言广告中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陈述,或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则其应就个人所代言的虚假广告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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