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过渡期结束后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扣留、处罚。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据悉,《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生效于三年前,当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标称电压需要不超过48V,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且具备脚踏骑行能力。
不符合这几个指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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