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新“反虐待动物法”能给中国带来哪些启示?

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的背景下,动物保护事业可能面临着推力与阻力并存的局面。11月18日,法国参议院以压倒性优势,表决通过了新的“打击虐待动物法”,它能给中国动物保护带来哪些启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風聲評論(ID:ifengopinion),作者:龚克,编辑:萧轶,原文标题:《风声 | 撸猫吸狗、虐待遗弃与娱乐观赏:法国新“反虐待动物法”能给中国哪些启示》,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11月18日,法国参议院以332票赞成、1票反对和10票弃权的压倒性优势,表决通过了《打击虐待动物及加强动物与人类之间联系法》。而此前两天,国民议会(下议院)已经通过了这一法案,这意味着相关立法工作在议会两院已经全部完成,经总统签署后将正式成为国家法律。

这一法案的通过也意味着,法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走过了170年的漫漫路程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生产工具、表演手段到陪护伴侣,动物保护的观念与制度越发深入到日常生活。尤其是全面强化对虐待及杀害动物的惩处措施,无疑是此次立法中最引人瞩目的进展。

然而,倘若仔细审视这份法案却不难发现,保护小猫小狗的健康与生命,或许是最简单、最少争议的环节,但从单纯的心底柔软情感出发衍生出去,动物保护事业构成了一个放射性的问题域,它不得不面对坚韧的社会习惯、和坚硬的利益关系,这是法国语境中真正的难解之题。这些题目,或许对于中国来说还为时尚早,但我们早晚也会有面对这些题目的一天。

反虐待动物的历史进程:从桌椅板凳的同类,到“有感知的存在” 

在西方社会的现代性进程中,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被视为人之自身法律身份的一次划时代转变,它确认了大革命的遗产(虽然也有倒退之处),将人从旧有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但动物仍被视为一种“动产”,主人可以像处理自己的桌椅板凳一样,对动物行使生杀予夺的支配大权。

19世纪中叶,欧洲各国的动物保护运动逐渐兴起。1845年,动物保护协会(SPA)在巴黎成立,而1850年的“格拉蒙法”(loi Grammont)则是法国第一部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其中规定,在公开场合以过分方式虐待家养动物者,可被判处1-5日监禁及5-15法郎罚金。

在马车尚未被汽车取代的年代,动物保护(尤其是禁止当众虐待动物)的主要考量因素,尚不是作为陪护动物的猫猫狗狗,而是作为工具的马匹。在公众场合残酷殴打马匹,或者对其施加难以承受的负荷,会被文明社会视为毫无同情心的野蛮人。

例如骑兵军官出身、推动并被命名1950年法律的格拉蒙(Jacques Delmas de Grammont),不仅出任过SPA协会的主席,而且还创办了另一个名为“法国马匹保护联盟”的协会。而在19世纪后半期,SPA协会通过日常监督、抗议动员等多种手段,扮演了“格拉蒙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角色。

1959年,法国刑法典取消了虐待动物行径限于“公开场合”的规定——“无论是否公开进行,在没有必要之情形下虐待家养、驯化或捕获之动物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虐待的动物可能会被移交给保护机构。1963年,法律又引入了“残忍行为”的概念。但真正具有时代转变意义的则是1976年法律,其中不再将动物视为纯粹的客体,而是一种“有感知的存在”(êtres sensibles)。该法第9条规定:“所有动物都是一种有感知的存在,主人应将其置于同其种群之生物所必需要求相符的条件下。”

1992年,新刑法典更进一步,规定动物在法律上不再被视为“财产”,并将虐待和遗弃动物的行为入罪。第521-1条规定,“无论是否公开进行,对家养、驯化或捕获之动物施加严重虐待或残酷行径之事实,处以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而遗弃家养动物也可判处同样刑罚。同时,刑法典还将“无必要情形下导致家养、驯化或捕获动物死亡”列为第五级违法行为(亦即不属于犯罪、但性质最严重之普通违法行为)

到了2015年,此前一直将动物视为“动产”的法国民法典终于跟进,也将其界定为“具有感知能力的活体存在”。2018年的“农业与食品法”,则针对饲养业的虐待动物行为进行了规制,规定了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而此次的“打击虐待动物法”,则将此前既有规则予以强化、漏洞予以填补,以“加强动物和人类之间的联系”。

撸猫吸狗、虐待遗弃与娱乐观赏:法国新“反虐待动物法”有哪些新规定?

在法国每年十万宗弃养动物案例中,相当大一部分是出于冲动而购买宠物、却又在遭遇困难时轻率弃养。为制止这种“始乱终弃”,此次立法对宠物获取和转让方面作出多项规定:

– 首次拥有宠物(无论通过购买还是赠与)的主人,必须签署一份“承诺并了解相关物种特定需求之证明”。而且,在签发证明到获得宠物之间,设立了7天的“冷静期”,以打消部分人的一时冲动。

– 从2024年1月1日起,法国的宠物店将停止出售或赠与猫狗;不允许在临街橱窗内展示动物;禁止进口未成年犬类;宠物店可以和收容机构合作,展示被弃养的动物,并提供收养服务。

– 原则上禁止个人通过网络发布转让宠物的启事,除非相关网站为此开辟专门栏目,提醒宠物饲养相关信息,并对相关启事进行审查和标记(否则予以7500欧元罚款);在线出售宠物的业务,仅限于养殖场和宠物店;禁止邮寄活体脊椎动物;禁止使用“不满意就退款”等类似促销承诺;在未得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赠与宠物。

– 所有家养猫狗,均须进行强制身份认证(目前强制认证仅限于1999年1月6日以后出生的狗、以及201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猫)

– 每一市镇(或跨市镇行政单位)均应提供设立流浪猫狗收容所的公共服务;市镇可以直接设立、或者在达成协议情况下在其他市镇设立收容所,也可以委托给具备收容场所的基金会或协会。收容所的卫生状况应足以保证流浪猫狗的健康。

– 在该法颁布5年内,作为试验性质措施,中央及地方机构将提出流浪猫管理行动计划,各地可自愿加入,由行政长官签署协议,并提出相关职能及手段,旨在改善对流浪猫的管理和照顾。该协议持续时间以三年为限,届时由政府向议会提交评估报告,说明协议的实施情况。

法案还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针对虐待或遗弃动物予以更严厉处罚:

– 对动物实施“严重虐待”或“残忍行径”,监禁上限从两年提高到三年,罚金上限从30000欧元提高到45000欧元。当此类行为导致动物死亡时,刑罚进一步提高至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在未成年人在场情况下实施此类犯罪,被视为加重情节;如果具有加重情节但未造成动物死亡,最高判处四年监禁和60000欧元罚款。犯有虐待动物罪行的人还可能由法官酌情判处接受训诫课程。

– 以图像方式拍摄虐待动物行径,视为虐待犯罪人之同谋,以严重违法行为论处;在互联网上传播此类图像,则可判处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但如果记录、拥有或传播此类图像是为了公共利益、引发公共辩论或者作为法庭证据,则不在此列。(例如,如果出于变态心理而在互联网上传播虐猫视频,以犯罪论处;如为曝光虐猫行径而公布此类视频,则不视为犯罪。)

– 兽医(包括其助理)有义务向检察官举报在其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径。

– 此外,在并无虐待情节、但在没有合法事由下杀死动物,也定性为轻罪(delit),而不再仅仅是普通违法行为(contravention),可判处六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犯罪人可能在最多五年期限内禁止从事和动物有关的职业或社会活动(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斗牛和斗鸡比赛)

– 在可能造成动物立即或迅速死亡的条件下(如酷暑、严寒或丢入河中)、且当事人对此有认知的情形下遗弃动物,视为加重情节。

– 法案还加强打击兽奸和动物色情行为:刑法典中关于拍摄、传播色情信息并影响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款中,对“色情”一词扩大至“动物色情”,最高可被判处三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对动物进行性侵犯,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如果有聚众、未成年人在场、身为动物主人或看管者等加重情节,提高至四年监禁和60000欧元罚款。提议和怂恿对动物进行性侵犯,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 如果动物主人被判有罪、或主人不明,法庭可以下令没收动物,并转交给动物保护协会看管。

在以野生动物作为招徕公众并营利之手段的场合,法案进行了诸多限制,尤其给马戏团行业造成了不小冲击:

– 禁止“旋转矮种马”(manèges à poneys),即类似旋转木马、但使用矮种马的游乐项目,“通过固定旋转装置莱剥夺动物的行动自由”。立法者对此采取了扩大解释,事实上不限于矮种马,而包括一切马科动物。

– 禁止“流动机构”获取、买卖和繁殖“非家养动物”,以向公众展示(两年后生效)、或持有、运输和展示“非家养动物”(七年后生效)——这意味着法国各个巡回马戏团从2023年起不能再向公众表演野生动物项目,从2028年起不得再拥有野生动物。在过渡期间内,国家将向这些马戏团提出野生动物安置建议,帮助这些动物安度余生。而作为重点种类,该法特别规定对于熊和狼的持有、获取和繁殖禁令从两年后即生效。

– 2026年起,法国将禁止海豚和虎鲸表演,同样,除科学研究用途外,海洋馆中将不再容纳鲸类动物。

– 舞厅夜店和私人节庆禁止使用任何种类动物进行表演;从2023年起,电视综艺节目禁止使用野生动物。

– 禁止在法国境内饲养美洲水貂和用于皮草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禁止新建、扩建和转让水貂养殖场。

被搁置的那些动物保护:当柔软情感遭遇坚硬利益冲突 

“打击虐待动物法”在议会两院最终过关后,SPA协会赞扬这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机构几乎每年都会例常性地(尤其在夏天度假季开始之前)敲响警钟——法国是欧洲的宠物大国,但法国人也是遗弃宠物的“欧洲冠军”,平均每年有十万只动物被主人抛弃,导致SPA的收容站不堪重负。而这一新法律的出台,有望遏制部分宠物主人的不负责任行为。

然而,在批评者看来,这部新法律固然在宠物弃养等形成社会共识的问题上迈进了一步,但在真正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上,如斗牛、狩猎、集约化养殖等问题上,却采取了回避和搁置态度。

例如在斗牛问题上,虽然也可以视为“无合法事由下杀死动物”,法律却网开一面,面对历史争议和民情反弹,继续维持一百多年来的模糊态度,并没有迈出决定性的步伐。早在1850年“格拉蒙法”起草时,SPA协会就呼吁将斗牛活动纳入其中,因为被圈养的公牛可以被视为家养动物,但“格拉蒙法”本身并未禁止斗牛,到了19世纪末,通过1884年的部长指令和1895年的最高法院判决,斗牛被正式纳入到“格拉蒙法”范围中。然而这一问题始终充满争议,后续判决虽然确认了1895年判决,但1951年相关法律又提出”当可能被视为一种未曾中断的传统时,本法不适用”。1963年法律引入了“残忍行为”的概念,却将斗牛这种在许多动保人士看来不折不扣的“残忍行为”排除在外,理由是斗牛构成了一种“未曾中断的地方传统”。同样,此次“打击虐待动物法”也援引地方传统作为豁免理由。

从纯粹道义角度来说,斗牛问题争议不大,但具体实施起来却颇为棘手。虽然近年来的法国民意越发倾向于禁止斗牛(2019年一项民调显示,74%的受访者持此立场),政界人物也多次主张禁止(例如2021年8月,35名国会议员联署文章再次呼吁),但鉴于法国南部广大地区(尤其是西南部巴斯克地区)对斗牛活动的执著,约有60个城市有斗牛活动,斗牛产业本身的年均产值达到4000万欧元,再加上涉及餐饮、酒店、文娱等配套产业数亿欧元规模的利益,因此成为法国社会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是保护公牛的性命更重要?还是在经济低迷时期(更不必提新冠疫情)维持这个庞大产业众多员工的饭碗更重要?

与此相类似的是,马戏团行业在此次立法中遭受重创,从业者对此愤愤不平,他们坚决否认自己“虐待”这些动物,而且对于马戏团来说,动物扮演尤为重要的角色,他们甚至视之为大家庭的一份子,但这部法律却为了迎合舆论而“一刀切”。马戏团行业协会组织质问:怎么可能要求我们继续承担喂养这些动物的开支、但两年后就禁止他们登台、七年后送走动物、让我们竹篮打水一场空?

更让马戏团感到雪上加霜的是,在动物保护人士的抗议下,他们巡回各地的演出已经遭受到阻力,地方政府(尤其是左派政党执政的地区)经常忌惮于抗议者的压力,不批准马戏团的演出申请,如今打击虐待动物法即将出台,他们的生存空间将更为狭窄;虽然按照规定,取缔野生动物表演尚在两年以后,但他们已经能够更真切地感受到来自外界的敌意。例如就在法案通过之前,南法小城维特罗勒(Vitrolles)市政府取消了一个马戏团在当地的演出,而马戏团则威胁将以车队阻断公路交通的方式进行抗议。

在创立于2016年的新兴政党——法国“动物党”(Parti animaliste)看来,养殖业和捕猎业是此次立法中的“两大被遗忘领域”。该党政纲中包含要求2027年废止集约化养殖方式,同时将源自动物的食品占比减少50%。在2019年欧洲议会选举中,该党获得了2.17%的选票,支持率已经逼近了衰微的老牌政党法共(2.49%),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动保人士激进一翼的民意接纳程度。

集约化养殖是近年来在法国激起较大争议的动物伦理话题。动物保护人士指责这种养殖方式将鸡、鸭、猪等动物囚禁在一个极小空间内(甚至无法转身),它们整个生命都围绕下蛋或长膘进行,罕有机会踏出这一空间,就像人被终生囚禁在一个狭小铁笼中。这种工业化生产方式不仅在伦理上是不人道的,而且还伴随着诸如滥用抗生素等手段,对人类健康也造成了危害。

同样,被动保人士斥为动物杀手的狩猎者,也体现出这种地方习俗和生活方式上的冲突。法国是全欧洲猎人数量最多的国家,据统计,持有效狩猎许可证的群体有117万人之多(但和通常想象相反,持有许可证的人多为企业管理层和自由职业者,而农民只占8.5%)。对于这一“蓄意剥夺动物生命”的群体,“打击虐待动物法”却同样采取了回避态度。

此外,另一个相关联的问题是动物的临终待遇。近年来,法国动保组织L124协会连续多次曝光各地屠宰场侵犯动物福利的违规举动,最近一次则是该协会成员卧底进入欧洲大型牛肉生产商Bigard集团旗下的一家屠宰场,发现该屠宰场的违规现象触目惊心,导致牛遭受“本可避免的剧烈痛苦”,例如牛在被割喉但仍有意识的情况下,没有被电击枪击晕就被单蹄悬挂放血;或被锁在狭窄的围栏里48小时没有喂食;或是在严重受伤的情况下(如骨折)被弃置十余小时才被屠宰,等等。

今年10月,L124协会公布曝光视频,再次令法国社会震撼,也迫使政府出面表态要进行彻底调查。近年来,民间一直有呼声要求在屠宰场强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检查合规性,但继2018年“农业与食品法”放弃纳入这一做法后,此次立法也同样没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的强制义务,让L124协会为代表的动物保护人士大为失望。

由此可见,面对毛茸茸的小猫小狗,普通人最容易被触动心底柔软部分,因此针对它们的保护,相对而言也最少争议。然而,动物权利本身是一个放射性的问题域:如果小猫小狗的生命不应成为心理扭曲者的祭品,那么斗牛场上的公牛是否就应该为满足观众的感官刺激而去死?如果故意杀害野猫应当被判刑,那么为什么故意杀害野兔反而成为一种花钱获得许可证后的法定权利?动物保护作为一种普世情怀的理性主义,不可避免地要同高度分化的利益关系、以及顽强坚守的地方习俗和生活方式发生碰撞。

疫情时代,道阻且长:社会舆论需要积淀成制度进步

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至今难以平息的背景下,无论是法国还是中国,动物保护事业可能面临着推力与阻力并存的局面:一方面,疫情凸显出生命本身(无论是人还是动物)的脆弱,中国社会对动物(至少是宠物)生命的敏感度,似乎也更进一步;但另一方面,面对汹汹舆情,“疫情当前人命要紧还是狗命要紧”的反诘,其实也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心理根源。

在一战和二战期间,欧洲动物保护运动相对同样陷入低潮,因为人类所遭受痛苦的强度,削弱了对动物所遭受痛苦的共情能力。当“凡尔登绞肉机”将三十万士兵变为尸首时,对战马的保护便显得无足轻重。同样,在此次新冠疫情初起时,荷兰、比利时、法国等地的水貂养殖场发现新冠病毒,各国基本毫无例外地采取大规模扑杀的措施,却罕有听闻“水貂的命也是命”的抗议。

此次法国“打击虐待动物法”出台,或许会让中国的动物保护人士精神为之一振,因为无论从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来说,这部法案都不乏可借鉴之处。然而,这其中毕竟仍有一个重要分别:中国此次对于动物生命的关注热潮,多少仍不脱“私权神圣”的影子——怎么能以防疫为名、违背承诺、擅入私人家中打死宠物?

所谓“无害化处理”这样轻描淡写的理性话语,和“领导要求就地解决”的等级话语结合,更有“现代性与大屠杀”般的冷酷意味。但相反,法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动物保护进程,恰恰是摆脱“私权神圣”的窠臼,承认动物本身拥有既独立于主人、又独立于公权力的主体性(即所谓“有感知的存在”);甚至于,从核心内容——打击虐待动物来看,公权力反而成了帮助动物从私人生杀予夺中解放出来的救星,它扮演的不是“打狗”角色,而是“救狗”角色。

从世道人心角度说,不能否认的一点是,即便一时激起全网义愤,但在不同话题相互竞逐焦点的时代,公众的注意力和同情心是种倏忽即逝的稀缺资源,如果无法积淀成制度上的进步,那么这种义愤注定价值有限。

但从这种义愤生发出来的动物保护事业,却是一个道阻且长的进程,它不仅要在特定语境中面对粗暴和颟顸,同时也要在语境转换之后,面对利益分殊而自然形成的阻力:如果动物保护事业意味着和自己的生活习惯、地方认同、所在行业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这种以质朴义愤表达出来的初心,是否会逐渐消退、甚至扭曲?这或许是此次法国动物保护立法背后,最值得关注的一面。

归结到最后,这些事件,本质上都是彰显“万物一体”的不同表现。在这个视角下不难发现,无论面对动物,还是面对异乡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是一种多么狭隘的“高质量人类”中心主义。固然,在这场重新塑造动物与人的关系的运动中,我们很难想象能达到均平地步,但至少,用那部与动物相关的口碑英剧的名字来说——“万物既伟大又渺小”,我们作为人,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風聲評論(ID:ifengopinion),作者:龚克,编辑: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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