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不懂事

来源|文化纵横(ID:whzh_21bcr)

作者|方重 中国证监会

头图|视觉中国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5名曾任或在职的独立董事被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此事一出,引发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据媒体统计,仅12~19日这8天内,就有21名独立董事辞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已经运行了约20年,但独董群体一直被质疑是“不独不懂”“漂亮的花瓶”。那么,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因又是什么?未来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指出,20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呈现出队伍日益壮大、学历逐渐提高、专业日趋优化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缺乏独立性、对公司了解不足、履职积极性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独立董事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法定职责不够清晰、激励机制不够“诱人”,问责机制不够震慑这四方面原因。

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者结合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提出了以下建议:

  • 完善独立董事规章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优化独立董事管理体系,消除独立董事履职顾虑;

  • 聚焦独立董事履职内容,明确独立董事法律责任;

  • 设置独立董事评估机制,督促独立董事自我约束。

本文原载《清华金融评论》2021年第9期,原题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吗?懂事否?》。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诸位思考。

独立董事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在独立性、专业性、有效性等方面都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介绍独立董事的概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思考。

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在基础。独立董事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在独立性、专业性、有效性等方面都暴露出诸多问题,独立董事所发挥的作用与制度初衷、市场期望有所背离,资本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用质疑不断。

如何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正能量,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有效提升,已演化成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亟待正视与解决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发展概况

1. 独立董事队伍日益壮大

以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为标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已运行了约20年,独立董事队伍日益壮大,国内A股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人数从当初的709人(次)上升到目前的13517人(次),增长了约18倍,独立董事队伍已呈现出兵强马壮之势。

2. 独立董事学历逐渐提高

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学历结构而言,独立董事逐渐体现出高学历特征,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独立董事比例逐年提高,已从最初的凤毛麟角,演变成了今日的“漫山遍野”。

截至2020年末,在职独立董事(披露了学历的)拥有博士学历的占比46.04%、硕士学历的占比31.92%。

3. 独立董事专业日趋优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特点日渐突出,已从当年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发展到今天的“独揽明月几醉花”,且呈现出日趋优化的态势,尤其是最近3年,具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约占四成;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约占两成,其余的独立董事大多为行业专家、管理专家、战略专家等专业背景。

4.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比较低且稳定

自设立独立董事机制以来,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占比较低,从最初的约九成的董事会中,只有2名独立董事,发展到现今的约八成的董事会中,只有3名独立董事。

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5人的占比略高,这些公司主要为经营规模和体量较大的银行或国有大型制造企业。目前,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人数整体略多于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面临的困境

第一,独立董事不独立。多年以来,独立董事因缺乏独立性而广受诟病。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私人关系选聘的,而独立董事除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外,有些独立董事还担负着为上市公司背书、吸引资源、带来名声的“私活”,很难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到独立监督、客观建议的作用。

同时,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而不是从第三方处领取津贴,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的影响,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数额与上市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独立董事对于独立发表否定性意见,也是处于“有心没胆”的尴尬境地。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独立董事津贴并发放,无疑会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或者发表意见时受到相当程度的干扰,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独立董事不“懂事”。独立董事“懂事”是指独立董事能够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独立判断和客观建议。然而,实践中部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现象依然存在,履职意愿不强,对公司了解不足、影响力有限。

目前,约九成独立董事平均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在20天以内,扣除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时间外,77.33%的独立董事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8日。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蜻蜓点水”式的工作,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际的有意义的帮助。

与此同时,现在有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可能也更看重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把独立董事演变成了事实上的名誉职务,而忽视了其为公司经营和决策发挥“监军”和“参谋”的实际效用,最终导致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怪象。

第三,独立董事不积极。2020年在职的独立董事为13517人(次),平均每位独立董事获得的津贴为8.86万元;其中年津贴金额6万~8万元的占比最多,为26.52%,年津贴金额超过15万元的占比不到8%,上市公司全年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总额为11.97亿元。

独立董事的报酬水平虽然有所提升,但极为缓慢,尤其是在“三期叠加”的最近5年,这种态势尤为明显。

很显然,在现今资本市场上,独立董事职责广、责任大、报酬低的特点,决定了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能很好地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上市公司“少花钱,多办事”的态度,将上市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及长远利益的实现与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人为地进行割裂,严重干扰、弱化了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破坏了市场的基本活动准则——等价交换,独立董事自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积极性无疑也就成为“奢谈”。

2. 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困境的原因

第一,独立董事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在现行法律中,涉及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建设的条文,既不明确,也不详细,只是建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仅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制度体系划定了大致框架,提出了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任职条件、独立性、提名选举、行使职权等“君子协定”,但未对独立董事监督职权予以明晰,可操作性较差,且层级较低。

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简称《履职指引》),也只是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要求,但其作为自律规则在上市公司适用层面效力有限,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尚未能充分发挥作为判断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的参考作用。

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体系建设,因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致使独立董事机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沦落为“花瓶”。

第二,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不够清晰。目前,资本市场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是定位于“监军”还是“参谋”,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存在较大分歧。就资本市场整体而言,除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外,监管部门认为,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应当是“监军”。

监督执行董事和管理层,然后才是“参谋”——提供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独立董事作用的定位更侧重于监督职能;而大多数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则认为,独立董事首先应当好“参谋”,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然后才谈得上监督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实际上更偏重于管理咨询。

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数为兼职,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使其未能充分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很多事项事前并不知悉,且尽调手段有限,无法进行深入的核查;同时,也存在着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控股股东对独立董事选聘的控制力度较高,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与外部人员共享治理权的意愿却不高,再加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本身相对较低,法定履职范围未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导致独立董事容易成为董事会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独立董事的话语权和认同感偏低,对公司的影响力较小。

由于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所以独立董事的权力极易受到侵犯。可见,由于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明确,导致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参差不齐。

第三,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够“诱人”。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激励不够是大部分独立董事履职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薪酬体系看,独立董事薪酬与其承担的责任不匹配,责任过大而薪酬较低。

实践中,独立董事不仅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还要对规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承担了比一般董事更多的职责义务。此外,2020年3月1日颁布的新《证券法》,确定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集体诉讼形成机制,则意味着独立董事可能需要承担更为沉重的民事责任。

与此对应的则是,目前九成以上的独立董事津贴并不与其绩效挂钩,独立董事薪酬存在“一刀切”现象,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对其独立董事都给予相近的薪酬,未能反映出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差异,激励动力不足。

从声誉激励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没能形成声誉效应,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好坏对其本人的独立董事职业生涯很难产生影响。由于没有形成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和公开机制,市场难以知晓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声誉激励对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

从履职保障看,我国约92.16%上市公司并未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由于履职没有充分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时往往会选择相对保守的策略,更多关注自身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而非以议案是否会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为出发点。

第四,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不够震慑。2001年颁布的《指导意见》仅为规范性文件,未就违反“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设置任何追责机制,导致独立董事对自身代表的利益和立场缺乏足够的谨慎和自我约束力。

从近年来涉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独立董事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违法违规事项,为上市公司违规的“捎带型”处罚,打击面较广,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对独立董事精准履职的问责机制的虚化。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未能明确区分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对独立董事勤勉尽责采取与一般董监高同样的“过错推定”标准,对独立董事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履职的行为,以对待普通董事未勤勉尽责的规定来执行。

此外,在问责过程中没有进一步区分独立董事的责任类型和处罚标准,通常以独立董事签字作为认定责任予以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是现有的考核评价约束力不强。内部考核评价通常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不与独立董事薪酬挂钩,对独立董事履职激励作用不足。

同时,独立董事内部考核指标和体系不够清晰,考核评价约束力不强。现实情况显示,尽管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考察,但是约四成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考核不够明确清晰。而从独立董事外部考核评价看,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对外部考核主体、考核标准予以明确,市场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作用尚不明显。

三、美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机制的特点

1. 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与美国成熟的资本市场配套的是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对(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上,美国联邦法律、各州法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法规从上至下提供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联邦法律规定,在存在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将面临最高20年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一步完善了处罚机制,包括刑事处罚、行政罚款、民事处罚、禁令、没收相关财产并向公众作出赔偿、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等。

如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未能履行忠实义务或勤勉职责而被股东起诉,通常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例如,在著名的Smith诉Van Gorkom案例中,尽管被告董事故意不当行为的罪名未能成立,但其民事赔偿金额仍高达2300万美元。严厉的刑事惩罚和巨额民事赔偿对独立董事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2. 独立董事职权清晰

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与一般董事相比没有太大的差异,且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定期召开管理会议,且管理层或执行董事必须予以回避,如纽交所规定上述“管理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纳斯达克规定至少两年一次。

由此可见,美国的证券交易所鼓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从规则层面尽力摒除管理层和非独立董事的干扰,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便利。

从实际情况来看,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远非我国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比,一方面,目前,约占80%的标普500上市公司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超过30%的标普500上市公司董事长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该比例呈一直上升趋势。

另一方面,标普500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独立董事约占85%,远远高于我国最低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约有59%的标普500上市公司董事会除首席执行官(CEO)以外其他全部为独立董事。由此可见,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影响力非常之大,绝非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

3. 独立董事独立性较强

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方面亦提供了不少约束性政策,包括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任职、不得为外部审计师合伙人或员工等。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均不禁止独立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甚至是较大比例的股权,并不从持股比例本身直接得出独立性受到干扰的结论。

由此可见,与独立董事形式上的独立性相比,美国监管者更注重在其履职过程中是否保持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瑕疵(例如持股比例)不能一票否决其履职的独立性。

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均在规则中明确声明,“在考虑是否独立于管理层的问题上,交易所并不将持有上市公司较大的股权比例这一事实本身视为独立性障碍”。可见,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并非影响其独立性的刚性条件。

4. 独立董事专业性较高

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选来源以其他公司的董事、CEO或高管等职业管理人为主,专业素质较高,履职经验较丰富。美国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CEO或高管,标普500上市公司2018年度新聘的428位独立董事里,57%的人员来自其他公司的在职或已退休的CEO、首席运营官(COO)、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高管。

事实上,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人才流通市场,与埋头科研的专家学者相比,这些独立董事群体具备更为丰富的履职经验、更高的业务水平和更专业的管理素质。

四、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思考

1. 完善独立董事规章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指导意见》发布至今已约20年,证券市场和监管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建议监管部门结合资本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挑战,对《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出台规范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规则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一方面,在立法上强化、细化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职责。目前涉及独立董事的制度大多为指导性、指引性的,应当在立法层面对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方法等进行硬性规定,扩大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参与的范围,加强事前审查和监督,为独立董事勤勉尽职和专业判断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同时,探讨设立专职独立董事的制度,允许独立董事同时在规定限额内的上市公司任职,但不允许再“走穴”兼任其他职务,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专门投入足够的工作量行使职权。

对于独立董事消极怠慢、未履行相应职责、未勤勉尽责,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或是扰乱资本市场运行秩序的,也需要在立法中明确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探讨相关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监督和界定范围,以保证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行。

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独立董事履职,明确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要求上市公司须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务,不得忽视独立董事的正常请求,更不能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并应当明确反映的方式和渠道以及相应的问询、检查和惩戒措施。

同时,从制度上拓宽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渠道。对于当前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时失职缺位的情况,可以明确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工作调研一定天数,给予独立董事更多了解公司的机会,以利于独立董事更好行使职权,并细化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以体现对上市公司的了解以及对日常经营决策的参与。

2. 优化独立董事管理体系,消除独立董事履职顾虑

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各项制度、规则已经很广泛,覆盖独立董事任职、履职、权利、义务、责任、问责等各方面,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管控措施,鉴于独立董事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议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全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集中管理体系,并将现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制改革为独立董事委派制。

独立董事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统一委派后,一方面能强化独立董事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彻底改变独立董事无依无靠的“童养媳”角色,进而可有效地解除、削弱独立董事的束缚和顾虑,更好地履行督促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的职责。

同时,建议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统一相应的薪酬标准、完善相关的激励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津贴金额与工作量、工作效率和评价结果等挂钩,而不与上市公司业绩关联;在此基础上,设立独立董事津贴相关基金,由上市公司按期上交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计入其当期管理费用(缴纳比例可以综合根据历年信息披露评价等级、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况综合进行确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根据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负责津贴、薪酬的发放,进而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独立董事因选任和报酬因素导致独立性不强、独立董事对于资本市场的专业知识技能欠缺导致履职能力不足、独立董事因缺少必要的考核机制导致履职动力不足等诸多顽疾。

具体来说,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需要“两手抓”。

其中,一手抓:按照行业和地区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库和信息档案,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统一进行资格认定、选聘、培训等日常管理,为资本市场提供丰富、权威的独立董事信息来源,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将独立董事在资本市场及各个时期的履职情况记录在案,分级评优,并对社会公开披露,敦促独立董事关注自身的信誉,也有助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监管机构通过信用档案重点关注存在信用问题的主体,进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及上市公司监管效率。

这就要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既要通过对独立董事进行培训和筛选,提高独立董事职业素养,又要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过程进行考核和评估,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和敬业心,并在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下,采用“自主申请+随机抽签”的模式进行系统性选派,先由符合担任条件的申请者自主申请愿意服务的上市公司,再由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抽签确定,保证独立董事任职的随机性、公平性。

可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行业、区域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在独立董事选派时可以秉承“区域就近+专业对口”的原则,以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和质量;同时,对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履职的期间、次数进行限制,强制定期进行轮换,保证独立董事能更加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一手抓:构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OA办公系统。这个系统给每家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每位独立董事开设账户。上市公司提供给独立董事的审议资料通过该系统上传;独立董事反馈的意见、独立提出的要求也通过该系统上传;这个系统也可分配独立董事当年必须完成的工作;独立董事参会意见、现场调查等资料也保存和备份到该系统。

独立董事应能通过这个系统直接对接交易所监管员和证监局的专管员;这个系统也应能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提供培训课程以更新独立董事知识。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通过这个系统负责指导和督促独立董事履职、对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帮助和救济、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使独立董事成为有“娘家”的人,进而推动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履职责任问题。

3. 聚焦独立董事履职内容,明确独立董事法律责任

目前,无论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还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制定的《履职指引》,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都过于宽泛,有必要对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和职责范围予以明确,以便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制衡的作用。

一是区分独立董事在《公司法》下和《证券法》下的责任,明确独立董事的监督制衡作用是其承担证券法下相关责任的基础。因为,从公司经营角度看,独立董事以董事会成员的身份,与其他董事共同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通过利用自身的资源、专业和影响力等优势,为公司在战略咨询、专业支持、商业判断决策等方面提供服务,发挥专家顾问、战略咨询等作用。

而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看,独立董事又扮演着监督制衡的角色,要对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合规经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合法、合规监督,以确保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是适当减少并聚焦独立董事监督职责内容。建议除规定董事的一般义务外,应明确独立董事承担的特别义务包括:如就关联交易的条款提供意见,是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还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其条款对公司而言是否不差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从独立第三方获得的。是否公允和合理,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等。

建议合理缩减独立董事履职内容,将独立董事的履职重点聚焦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中介机构的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核心骨干的股权激励、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等事项上,以发挥独立董事“火眼金睛”的效用。

从制度上强化履职要求带来的另一优势是,当上市公司发生违规事实需要厘定责任人范围及负责程度时,履职范围和标准可以有效降低对独立董事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争议,从而提高独立董事违规成本,增强震慑力与约束力。

鉴于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建议在责任划分上,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区别对待,因为在公司生产经营方面,较之于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内部董事,独立董事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会导致其判断和决策的失误率较高。

如果“一刀切”,对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或内部董事“各打五十大板”,让他们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则有失公允。

因此建议:第一,可规定酌情减轻独立董事无意违规或过失的责任;第二,通过独立董事的履职OA系统,为独立董事提供免责的依据;第三,设立独立董事责任履职保险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职保驾护航,降低独立董事因履职所面临的风险。

4. 设置独立董事评估机制,督促独立董事自我约束

按照现行《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这一“铁饭碗”规定,既没有强化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也不利于提高独立董事违规成本,建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设置独立性的后续评估机制,当发生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涉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能存在缺陷时,要求上市公司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自查并重新评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其中,独立性评估侧重于是否能继续“独立履行职责”以及是否能代表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和立场。后续评估认为独立性确实受到影响的,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持续性评估有利于督促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提高自我约束,对自己应当代表的利益和立场保持更加清醒的认知。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对于连续多次考核未通过或明确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职尽职的人员,将相关事项记录在独立董事档案中,对其独立董事资格进行限制,并根据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同时,可以充分鼓励中小投资者参与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评价过程中来,并对评价结果设置一定权重,充分体现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重视。

设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倡导独立董事执业道德,提高独立董事违规成本。因为,评估机制在客观上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的行业化标准,对独立董事任职能力、行权情况、追责机制、赔偿机制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对业绩良好、专业能力胜任的独立董事予以公示表扬,对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予以行业内公示警告。

同时,实施差异化独立董事薪酬政策,考核情况与独立董事薪酬挂钩,根据独立董事不同的声誉和履职评价支付不同的薪酬,进而强化独立董事的自我约束。在独立董事持续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对任职过程中独立性发生变化的独立董事,可授权上市公司予以撤换。

针对大部分独立董事爱惜羽毛的心理,上市公司协会可以在独立董事评估机制内设立独立董事履职情况“黑名单”,对玩忽职守、怠于职责、明显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的“黑名单”定期更新公示,以增强独立董事的违规成本。

另一方面,有利于健全独立董事培养体系,强化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从既往独立董事的学历结构看,独立董事主要由高学历群体组成,高校老师居多。但资本市场的发展对独立董事提出了综合性人才的要求,即既要具有较高程度的教育背景,又要具有经营决策的实战能力,还要具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维护正义的担当。

因此,设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在客观上会倒逼独立董事的培养,有力地推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迫使独立董事在履职前要接受岗前辅导和业务培训,进而培育出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卓越的专业优势和强大的管理能力的独立董事队伍,并相应地强化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现实的情况是,薪酬过低,独立董事或是“人情董事”或是“名誉董事”,独立性和履职动机堪忧;薪酬过高,独立董事可能为了薪酬而牺牲独立性。

同时,自从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于独立董事未尽职履职的处理力度加大,以处罚频次最高的信息披露违规为例,罚款金额为50万元~500万元(原为30万元~60万元),独立董事履职风险增加,故客观上独立董事薪酬水平也须相应有所提高,否则面临高层次独立董事人才流失的风险。

而独立董事评估机制既可以从非物质方面对独立董事予以激励,例如设立声誉激励机制和诚信档案,进而鼓励、促进独立董事更加独立客观地履职;又可以将独立董事薪酬适当与其工作绩效挂钩,改变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单一的窘境,以勤勉尽责程度为准绳。

以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数、提出其他意见/建议数、在公司现场办公时间、召开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工作讨论会次数和议题等客观量化指标为依据;以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帮助程度、对公司治理的改进作用、提出意见建议的深度广度、对公司事务的投入程度等为评价参数。

以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为工作绩效的说明载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不同绩效等级下的报酬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评定绩效等级,进而调动独立董事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独立董事队伍中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文化纵横(ID:whzh_21bcr),作者:方重,本文原载《清华金融评论》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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