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正处于由大向强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抢占数字贸易规则制高点,对于推动我国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博弈激烈
由于各国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产业发展不尽相同,对数字贸易的重视和发展程度也不一。总体来讲,经济和科学技术越发达的国家对数字贸易和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视程度越高。在多边领域,WTO很早就关注到有关电子商务规则谈判,从1998年起,WTO即开始讨论数字产品的定义和归类,但在多边规则如何适用于数字产品、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数字贸易究竟适用关税贸易总协定规则,还是应该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等相关问题上,因成员间分歧过大,迄今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果。在TISA数字贸易议题谈判中,美国主张确保数据自由流动,不得将购买本土服务或在当地建造基础设施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但因为各方分歧较大,谈判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数字产品无形化、流动性强、定价难等特征令传统税制越来越难以适应,特别是跨境提供的数字产品对传统征税方式带来新挑战。如美国很多数字企业在爱尔兰等低税率国家设立商业实体,并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其他欧盟国家提供在线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2018年,法国参议院投票通过向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的法律草案。根据该草案,自2019年1月,对谷歌、亚马孙、脸书等30余家全球数字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欧元,同时在法国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互联网企业,将被征收其在法国营业额3%的数字税。随后,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等多次公开指责欧盟“数字税”方案,认为其有意针对美国企业,要求欧方放弃单边行动,在经合组织(OECD)框架下协商制订全球性解决方案,否则美方可能采取报复性措施。
美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一直走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前列。美国率先对“数字贸易”这一概念做出界定,基本包含了美国具有领先优势的大部分业态,并充分利用美国主导的多双边经贸谈判推出数字贸易规则,维护美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商业利益。包括坚持互联网应保持自由开放,对数字产品禁收关税,要求贸易伙伴对数字贸易不能采取保护性措施等。美国在WTO、TISA等多双边协定以及G20、G7等场合均大力提倡削减数字贸易壁垒。
2017年12月,欧盟议会通过《迈向数字贸易战略》报告,要求欧委会制订欧盟数字贸易战略,掌握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谈判主动权,认为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发展新趋势,并给全球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欧盟应迅速行动通过贸易协定谈判和多边规则制订来实现欧盟数字贸易战略。欧盟的主要主张包括,在贸易协定中严格禁止第三国实施数据本地化的相关限制,数字贸易规则应符合欧盟现行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规则,要继续推进WTO的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和ITA协定扩围谈判,敦促各方重启TISA谈判。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也开始越来越关注,俄罗斯、印度、印尼等国家在多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也都提出了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建议和各自观点。如俄罗斯、印度等国均提出,要以国家信息安全和跨境数据流动安全为前提,要求信息和数据在当地储存。但总体来看,这些国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则体系,影响力有限。
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的若干建议
目前全球信息、图像等数字流以年均约30%的速度增长,由数字技术驱动的全球服务出口额约3万亿美元。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预测,到2022年全球GDP的60%以上将是数字经济。布鲁金斯学会研究显示,预计2025年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达11万亿美元。据专家测算,目前数字跨境贸易对全球GDP的贡献甚至已经超过货物贸易的贡献。预计大多数新兴服务贸易都将通过数字贸易方式实现,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也成为各国贸易高附加值领域竞争和角逐的焦点。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将对全球贸易利益分配和全球价值链治理带来深刻变化。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将是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关键。
一、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订。积极参加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加强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开展数字贸易规则对话,明确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不断加强议题的引导能力,扩大与“一带一路”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诉求的规则体系。完善跨境电商物流与支付体系、推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形成机制性研究与磋商安排,逐步构建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框架。积极探索构建跨境电商全口径统计、税收、贸易便利化及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标准体系,争取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的主动权。
二、加快构建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加快数字贸易相关立法。通过相关立法,明确数字贸易界限,对跨境数据流动立法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数据使用与审查的透明度,减少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国内外障碍。健全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制订跨境数据流动标准格式合同管理、安全协议限制和跨境数据流动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监管手段。
三、推进数字贸易体制机制改革。依托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展国家数字贸易综合试点,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规则和标准。探索建立以客观、透明、安全、去中心化和共识机制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征信体系。探索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保护跨境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及隐私。探索设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建立数字特殊监管区域,在区域内先行先试各项改革政策。
四、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管理模式,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建立全口径海关统计制度。积极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建设“海外仓”等模式,进一步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推动企业提升贸易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能力,加强数字创新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传统行业数字化提升的新模式,提升行业数字化整体水平,开发培育释放数字贸易潜能。
五、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数字领域开放工作做好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尝试率先开放数字产品有关服务,允许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包括数字中心、云计算、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等。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监管体系下,完善新金融监管制度和技术体系,建立数字支付监管制度体系,适时开放数字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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