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是用以简化记录服务器IP地址的马夹,所以,域名只有通过解析到具体的IP地址才能访问网站,就相当于给IP地址穿上的一件马夹,避免我们去记那一长串的数字。可以说,域名的价值是依托于服务器的,没有域名的服务器,可以用IP地址访问,而不解析的域名,就仅仅只是一串字符而已。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不同公司提供的相同商品,对于大众而言,商品上印刷的标志,代表的就是不同公司。商标的价值,是依托于产品和公司的。
由这一点来看,商标和域名是有其相似性的,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一种指代的符号而已。
但是,域名由于其技术特性,它是虚拟的和全球唯一的,同样的域名不可能同时被两个人注册,它遵循着先注先得的原则,而商标,则允许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人持有相同的商标,比如中国的“中华”、“梅花”等。从这一点上看,域名的独有性,似乎更好一些。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可以把它当作一个企业的网上商标。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域名与商标没有绝对的联系。
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作为企业,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希望它的实物商标与网上商标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使大众无论从哪个途径,都能将目光聚焦在它的身上,为此,企业们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商标之争比较有名的当属“加多宝”和“王老吉”,域名方面,作为米农,所听到见到的域名仲裁案例也不在少数。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在这里,重点要说说域名仲裁的那点事。
关天域名仲裁的事儿,最近发生的也不少,有点名气的如淘宝仲裁"HAITAO"双拼,以失败告终。那么,仲裁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又会构成仲裁呢?
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
在这两种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如何对与商标相关的域名进行判断呢?
一般情况下,域名持有人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商标持有人(或公司和组织)申请仲裁。
一、恶意抢注并不正当使用
对现有的驰名商标或公众认知中已形成专有指代的标志,抢在其所有人之前,对相对应的域名进行注册的,称
为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这一行为会导至商标所有人无法以商标为域名在网上开展商业活动,从而迫使商
标所有人需要高价赎回。这一行为在仲裁中被定义为恶意注册。它的三个特征是:
1、抢先注册与商标匹配的域名
2、注册的目的不是正当使用
3、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买回
所以说,当米农们注册这些大公司的商标、公司名、或公众已经认可的专有指代标志型的域名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如果注册后,你还对这些公司推销这类域名,实际上是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一旦对方仲裁,胜诉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推销域名的时候,应尽量避免使用域名注册邮箱进行,而且还得保证你所使用的推销邮箱与你本人的关联性不强才行。同时,为迫使对方高价赎回,利用这类商标域名,建立一些会对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站,就更不可取了。
如果一旦认定域名为“恶意抢注”,通行的作法是商标权利人胜诉。
二、盗用和模仿类域名
即平时所讲的TYPO域名和加前缀、加后缀的流量域名,在域名仲裁中也是及易被仲裁的类别。
这类域名由于与对应的商标高度相似,及易导至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实际上是淡化了原商标的知名度。这类域名会被定义为商标盗用类域名。它也有两个显著特点:
1、域名与商标(包括知名公司的名称、专有指代标识)及为相似,客观上会造成他们混淆、误认。
2、商业使用。
第一个特点是显著的,大多数情况下,米农注册这类域名时,其潜在目的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而在商业使用上,范围就比较广,它并不一定是要通过域名直接创造价值,即使因为域名的混淆、误认,造成你网站的知名度提升,从而增加了你的业务量,这也算作商业使用,更不用说利用它们的流量,进行停放,直接获得广告分成了,那是百分之百的商业行为。
对于这类仲裁争议,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判断。以前段时间的haitao域名仲裁案例来看,淘宝认为该域名与其名下的hitao极为相似,会造成用户混淆和误认,同时也在进行商业使用,但是由于haitao可理解为海涛,是社会通用词汇,因此仲裁机构并不认为其为盗用和模仿。
三、权利冲突类域名
由于域名本身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自身具有独立性和唯一性,以及先得原则,再加上商标、商号、名称在不同领域可同时存在的特性,域名权与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这类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和不确定性,理论上,任何一个域名都有产生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在权利冲突上,仲裁机构还是会充分尊重域名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它的先得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域名的注册时间先于商标、商号或名称的启用时间,或者域名的使用区别于现有商标、商号或名称的经营范围的,域名所有权将不受影响。举个例子,alichat域名,阿里巴巴为何不通过仲裁而是出钱收购,就是因为alichat域名在阿里的Chat业务启动前就已经存在,阿里即使仲裁,也不会被支持。
对于权利冲突类域名,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一般有以下争议解决办法:
1、注册在先,即域名的先得原则
2、否认声明,在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声明自已域名的使用范围和商品类别,或者声明自已的域名与他人的商业
标志无关联。
3、网站内容与他们商业标志的应用范围有明显的无关性。
上面简单介绍了域名仲裁的一些政策,当然由于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内容有一部分是来源于网络和一些我认为属于专业人士的介绍,我再转述的话,可能有一些偏误吧,在此,以上内容仅作介绍,不能保证正确性,如果需要专业的内容,还是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有米农朋友会说,对于会产生仲裁的域名,我以低于仲裁费用的价格卖给对方,可以避免仲裁。不得不说,米农朋友都是聪明的,我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域名仲裁的费用问题,由于网络信息存在时间差,我不保证准确性,但是可以给大家大至了解一下,具体的费用以权威部门的公示为准。(以下是国内的)
域名仲裁的裁决,一般仲裁机构指定一人独任专家组或3人合议专家组来进行,具体费用是不一样的,同时仲裁的域名数也影响这一费用,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A、一人独任专家组:
1-5个域名,总收费6000元,其中管理费2000,专家费4000
6-10个域名,总收费8000元,其中管理费3000,专家费5000
10个以上,总收费11000元,其中管理费4000,专家费7000
B、三人合议专家组:
1-5个域名,总收费9000,其中管理费2500,专家费6500(首席:4,000;其他:2,500)
6-10个域名,总收费12000,其中管理费3500,专家费8500(首席:5,000;其他:3,500)
10个以上,总收费16500,其中管理费4500,专家费12000(首席:7,000;其他:5,000)
至于是由一人独任还是三人合议,一方面由仲裁机构指定,另一方面需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认可,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合议,而被投诉人选择一人独任,则最终由一人独任审理,对另外一种情况我则没有查到具体的说法。
以上是我近期学习到的关于域名仲裁的相关内容,在这里分享给大家,由于个人理解的不同,描述不一定正常,在这里仅仅是作为一个介绍,欢迎朋友们一起讨论和指正。
关于域名与商标,虽然知识产权在社会中越来越被重视和保护,但还是希望各大公司、终端自身给予高度的重视,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眼球时代和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经济必然会占到越来越大的比重,最终会与实体经济平起平座,各大依托于网络的公司能在短短几年内,超越苦心经营几十年的实体企业,这都是互联网经济的威力。而域名就是企业在网络上的虚似商标,是企业的网络脸面,一些大的公司无不在自身网站的域名上不惜成本,花空心思,说明一个契合自身特色的域名是多么的重要。
当然,在这里也奉劝各位米农,对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球共识,米农朋友尽量不要去触碰这一底线,做一个守法遵理的好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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