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ID:CAIJINGELAW),作者:刘畅,题图来自:微博@刘学州a
一名少年的遭遇,引发舆论震荡。
1月24日凌晨,海南三亚的志愿者找到了昏迷的刘学州,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4个小时后,刘学州被宣布死亡。
刘学州在社交媒体发布的遗书中称,他寻亲成功后,因在网上公开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被“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等经历,遭到网络暴力。
遗书最后,刘学州希望人贩子及“在网络上丧尽天良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个15岁少年的悲剧,让人们唏嘘不已。
刘学州去世所引发的争论和思索,已远远超过其“寻亲者”身份的单一事件性表述。他的不幸源自于多方面因素,但网络暴力是其中无法回避的一环。
15岁寻亲少年遭遇网暴
遗书的开头,刘学州用一系列关键词描述自己:
“学生,一个努力发光的人,坚强男孩,出生被父母卖掉做彩礼、四岁养父母双亡;二年级开始寄宿学校、校园欺凌受害者、男老师猥亵、寻亲男孩;被二次遗弃,被生父母添油加醋颠倒黑白被‘网暴’、假笑男孩……”
这些经历中,究竟哪个是压垮这个少年的“最后一根稻草”?人们已不得而知。
2021年12月6日,刘学州在网上发布寻亲视频。
视频中,他自称来自河北邢台,2004年到2006年之间出生。他出生时,父母尚未结婚。在他三个月大时,养父母从山西大同一家饭店将他买来。
2021年12月27日,通过自己的尝试和各方的帮助,刘学州在石家庄见到了生父丁某。2022年1月初,又前往内蒙古见到生母。
此后刘学州的生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了将孩子卖掉的说法,表示当因为是非婚生子,无力自行抚养,只能将刘学州送养给他人。
按照刘学州在直播中透露的信息,他的亲生父母在过去十多年中多次重组家庭,父亲目前4婚,母亲3婚,如今双方都担忧刘学州的突然出现“影响家庭关系”。
根据现有信息显示,刘学州在后续沟通中提出,希望生父母能为他买或租一套住房,但遭到生母拒绝,并将刘学州的微信拉黑。
“……我就是要一个住所,在我们这边或你们(指生父母)那边买或者租一套一室一厅的就可以。”刘学州在遗书中这样解释网民最关心的“买房”问题。
1月17日,刘学州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找生父母要家“并没有错”,因为这些年一直在各亲戚家借住,没有自己的家,而且自己目前也无家可归。
刘学州同时在遗书中称,自己在网上发布了其微信被生母拉黑的截图和电话录音。“在直插间里讲了我内心说的话”。“后来就有一些颜倒黑白的人说我只要求买房子,在直播间才改口说租房子的”。“有很多人来骂我,讽刺我,诬陷我,诽谤我,对我评论和私信人身攻击”。
刘学州遗书中还称,“这几天一直有人抖音、微博私信攻击我,骂我……而且我想去解释的时候.发现很多很多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小号和私密账号”。
“阳光照在海面,我也归于大海。从这里结束自己的一生,也带走了这个世界上最美的风景”。刘学州在遗书的末尾这样写道。
在刘学州自杀身亡两天后,微博发布公告称,站方对2022年1月1日至24日凌晨给刘学州发送微博私信的用户情况进行了排查。
公告称,站方无权查看用户私信内容;同时,出于对用户隐私保护,站方不能将具体的私信数量公之于众。因此通过图表形式展现不同日期当事人接收私信数量的比例情况。有关情况已经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公告还称,通过排查,站方决定对1000余名在此期间发送私信用户暂停私信功能,如有异议可向微博方面进行申诉。
如何定义网络暴力?
综合现有信息来看,刘学州的不幸源自多方面原因,但不堪网暴或许是压跨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对财经E法指出,网络暴力制造者往往利用网络传播受众情绪波动大、易“站队”的某些特点,通过发布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达成其目的。
“想对网络暴力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介绍,目前即使在世界范围内,对网暴也尚无明确界定,更多的是从局部角度进行部分归纳如仇恨言论、虚假消息、暴恐言论等,但界定范围较小。
吴沈括承认,对网暴做明晰的定义有其必要性,但这个定义“必然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变动的、持续扩张的概念”。他认为,可以将网暴定义为,通过网络实现的,群体性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侵害。“要突出其网络环境和群体性的特色,突出其损害相关权益的本质,这三个是核心元素。”
王四新指出,从社会整体层面看,诽谤、污蔑、诋毁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在互联网场域的传播效果和范围容易被放大;但具体到个人,还要看其与互联网间的交集度。
王四新强调,对经常在网络上发表观点、分享生活的刘学州而言,其已经习惯于主动构建自已的网络身份,“既有一个现实身份,也有一个网络身份”,两种身份在生活中已交融同步,密不可分,故网络信息源对其现实生活中的存在构成直接影响。
如果遭受网暴,该怎么办?
刘学州去世了,但他留下的问题并未解决:面对网暴,普通人应如何维权?
“这个问题属于老生常谈,但始终未能很好解决。”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人们都不太愿意走法律方式解决这类问题。”
原因在哪?
王四新指出,人们通常所说的网络暴力,是对某类网络现象的定义和概括,并非法律术语。而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及对应规制,是目前无法对遭受网暴的个人进行救济的关键原因,“都说拿起法律武器,究竟要拿起哪件武器?要根据哪一条、哪一款行事?没有明确概念,让人无所适从。”
王四新进一步强调,类似网络暴力行为,最严重的可作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属民事案件范畴。上述两种类型的案子,均要面临“谁主张谁举证”的难题。
如果发起诉讼,被起诉人一定是隐藏在账号背后的个体。但在“马甲”横行的互联网世界,要找到这背后的施暴主体并非易事。
“这需要平台帮忙,”王四新说,“但是让平台提供每一个涉事人的信息是不现实的。即使提供了,找到所有施暴者也同样几乎不可能。”此外,被网暴者遭受的损害与施暴者行为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
在如此多的细节、证据链均难以证实的情况下,维权自然很难获得支持。
“法律对这种问题(网暴)通常无能为力。”王四新总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也有类似观点。他指出,正因网暴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内涵,要进行救济,就要看网民对刘学州哪些具体权益有侵害。“如果对其个人存在贬损,可能侵犯其名誉权;如果是把他的一些隐私披露出来,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则可能侵犯个人信息相关权益。”
薛军也强调,民事诉讼维权道路上有三大“拦路虎”: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证据难以固定、赔偿难以获得支持。本次事件中,由于刘学州已去世,故民事损害赔偿角度很难存在救济。但若部分网民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薛军认为,部分平台对于此次事件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也需承担部分责任,“比如应当实行实名制注册的平台,就有提供涉嫌侵权的部分网民言论和信息的义务。”但他也指出,确定具体责任人“很难”。
吴沈括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们面对网暴可能的救济渠道有三个:一是求助于包括网信部门在内的国家行政机关,获得行政救济;二是通过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三是求助于社会保护组织以获得社会救济。
吴沈括也强调了上述“拦路虎”造成的困难。他进一步补充,民事诉讼维权成员在类似事件中最大的障碍是侵权主体的范围划定。这是因为参与网暴的人数较多,分布的地域亦非常广泛,如何限定此概念“是个比较大的挑战”。这也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维权人权利救济的落地较困难,判决后执行的社会成本亦非常高,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任何一场网络暴力,最后似乎都在向“法不责众”的无奈滑落。
但学者们也指出,相关法律规制并未完全无迹可寻。
高艳东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暴力侵犯受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明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规定》对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上作了相应规定。
吴沈括呼吁,类似刘学州事件的极端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及时介入非常重要;此外,权益保护相关社会组织的帮助渠道并也需要足够通畅,“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这两方面元素非常重要,能够有效降低网暴损害后果”。
治理网暴,需要更多力量介入
1月25日,中央网信办表示,即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该行动的整治重点之一,就是针对借疫情、社会热点事件等挑动网民对立,进行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
薛军认为,在具体治理上,要尤其强调平台的责任。此外,也应从道德范畴予以规范。部分人习惯于在互联网上发泄自身的非理性情绪,“说话不负责任”,这都需要提升数字时代人们的公正和道德感体现。但从法律责任的追究看,“还是要有一些典型案例,让大家意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形成遵纪守法的共识。”
王四新表示,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要从网络空间的言论、信息等生态进行全方位、系统且逐步的矫正做起,“这是个很艰苦漫长的过程”。
他认为,在刘学州事件中,针对部分有损青少年个人隐私和身心健康的信息,信息发布平台是否建立起适当的信息和账号审核管理机制,也值得人们关切。“到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还是及时发现、刹车、降温的作用?”
网暴的另一个特性,是群体性意识在网络空间、数字空间的外化和展现。因此,学者们建议,要从社会治理“线上线下一体”的角度入手。
“很多问题是线下问题在线上的映射——在网络空间中,这些问题有它特殊的表现形式和传播规律。”吴沈括认为,只有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提升,才是从根本上治理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案。他具体提出三个建议。
一是对源头的治理,特别是对网络暴力资讯的缘起和“生产者”节点的治理;二是对传播途径的治理,即不同网络传播节点平台输出端口的治理,能够保证快速发现异常,及时响应,及时处置;三是在网络暴力所引发的后果和危险显示后的应急处置,即后果处置。这时,就需要通过有效的行政、司法和社会介入,最大限度缓解消除负面影响。
“网络暴力是舆论监督的异化。”高艳东表示,“绝大多数参与其中的网民是起哄和发泄心理,但是正是这种娱乐性的看客心里,推动网络暴力不断升级。”
高艳东认为,网络暴力是虚拟社会的非理性、非客观表达,是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的群体性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和诱导性,而遭受网络暴力的当事人往往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但是反抗这种暴力行为却又势单力薄难以抵抗。虚拟社会并非完全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本质上还是后者的延伸。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 5 条关于网络犯罪的新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但截至目前,中国尚未颁布专门针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轻网络暴力带来的危害,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通过立法明确网民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必要且迫切的。”高艳东指出。
此外,需要更高层次的行业自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媒体进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预防机制,及时筛选违法有害信息。
“网络暴力只有在社会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基础上才能得以消解。”高艳东表示。
刘学州自杀身亡当天,微博发布公告称,根据用户举报投诉,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团队对相关泄露刘学州个人隐私、挑动矛盾纠纷的违规内容进行排查清理,清理内容290条。同时,社区未发现刘学州近期在微博站内有针对其他用户的举报投诉内容。
同时,社区也发出提示,如遭遇私信或评论攻击骚扰,用户可依据自身需求选择开启隐私防护功能。下一步,社区将持续优化举报投诉入口,加快响应处置速度,完善隐私保护功能,一旦发现重要线索,第一时间联动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采取行动。
同时微博方面透露,拟上线两个新功能:一键开启“防暴模式”,开启后用户能够在可选时间内,隔离未关注人的评论和私信攻击;当用户收到大量非正常评论时,将弹窗提示用户是否开启隐私防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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