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擅自研发侵权的联络易系统,并使用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高度知名度的软件名称及标识“微信”进行宣传,以此吸引用户购买。联络易公司开发的涉案侵权系统,具有上万的用户使用量,此类用户量注册了微信账号,通过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进行控制、收发各类信息,减少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官方微信软件的使用,增加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运营压力。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350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联络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本案裁判结果为,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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