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规范约束


MAVEN 规约

  1. 【强制】定义 GAV 遵从以下规则:

    1. GroupID 格式:com.{公司/BU }.业务线.[子业务线],最多4级。

      正例:com.joymef.platform 或 com.joymef.social.blog

    2. ArtifactID 格式:产品线名-模块名。语义不重复不遗漏,先到仓库中心去查证一下。

    正例:user-service / user-client / blog-service ) Version:详细规定参考下方。

  2. 【强制】MAVEN 库版本号命名方式:主版本号.次版本号.修订号

    • 主版本号:当做了不兼容的 API 修改,或者底层依赖框架变更,或者增加了能改变产品方向的新功能。
    • 次版本号:当做了向下兼容的功能性新增(新增类、接口等)。
    • 修订号:修复 bug,没有修改方法签名的功能加强,保持 API 兼容性。

    说明:起始版本号必须为:1.0.0,而不是 0.0.1

  3. 【强制】开发阶段版本号定义为SNAPSHOT,发布后版本改为RELEASE。

  4. 【强制】线上应用不要依赖 SNAPSHOT 版本(安全包除外);正式发布的类库必须先去中央仓库进行查证,使 RELEASE 版本号有延续性,版本号不允许覆盖升级。

    说明:不依赖 SNAPSHOT 版本是保证应用发布的幂等性。另外,也可以加快编译时的打包构建。

    当前版本:1.3.3,那么下一个合理的版本号:1.3.4或1.4.0或2.0.0

  5. 【强制】依赖于一个第三方库群时,必须定义一个统一的版本变量,避免版本号不一致。

    说明:依赖 springframework-core,-context,-beans,它们都是同一个版本,可以定义一个变量来保存版本:${spring.version},定义依赖的时候,引用该版本。

  6. 【强制】禁止在子项目的 pom 依赖中出现相同的 GroupId,相同的 ArtifactId,但是不同的 Version。

  7. 【推荐】所有 pom 文件中的依赖声明放在 语句块中,所有版本仲裁放在 语句块中。

    说明: 里只是声明版本,并不实现引入,因此子项目需要显式的声明依赖,

    version 和 scope 都读取自父 pom。而在 中所有声明在主 pom 的 里的依赖都会自动引入,并默认被所有的子项目继承。

  8. 【参考】为避免应用二方库的依赖冲突问题,二方库发布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精简可控原则。移除一切不必要的 API 和依赖,只包含 Service API、必要的领域模型对象、Utils 类、常量、枚举等。

    如果依赖其它二方库,尽量是 provided 引入,让二方库使用者去依赖具体版本号;无 log 具体实现,只依赖日志框架。

    • 稳定可追溯原则。每个版本的变化应该被记录,二方库由谁维护,源码在哪里,都需要能方便查到。除非用户主动升级版本,否则公共二方库的行为不应该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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