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陈某报警并先后前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和天津医院就诊治疗,经司法鉴定,陈某伤致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并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已构成X(十)级伤残。
陈某认为,肯德基作为事发餐厅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餐厅洗手池区域地面与大堂地面落差达约40厘米,设置的台阶地砖与洗手池区域地砖颜色一致,同时被告在此处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极易导致人员经过时被绊倒或踩空摔倒,被告依法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告肯德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原告赔偿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裁判结果为,被告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舜新城市广场餐厅、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144225.57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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