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和生态安全,不得对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等造成伤害,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行业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限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一定期限或永久禁止从事相关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大科技伦理治理力度,推动科技向善,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领导下,科技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ycxjsc@most.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43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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