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已应用到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在诸多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其滥用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也引发普遍关注和担忧。杭州市民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多地发生的“刷脸进小区”争议,备受关注;尤其是今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多家知名品牌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以此对客户分类,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更是将公众的关注推向高潮。人脸识别技术需要更有力、更有效的规范。
包括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有规定,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也有不少规范。但民法典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的层级相对较低,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从现实看,对人脸识别的规范有待加强。用更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恣意而为者戴上“紧箍咒”,为公民维权撑腰,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恰逢其时。
从内容看,《规定》很“解渴”,公众之前在一些新闻事件中的疑问,在《规定》中均可找到答案。比如,商家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定性?《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八种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可见,此类商家行为已构成侵权。
再比如,进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到底行不行?《规定》第十条给出了答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答案是:物业强制刷脸,不行!
《规定》还有不少其他亮点,之前,由于侵权情形不明确,部分受害人对于对方是否侵权、起诉能否得到司法支持缺乏明确判断,因此放弃通过诉讼讨还公道,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侵权行为的继续。如今,《规定》明确了侵权的具体情形,只要对方侵权,受害人就会得到法律保护,让其维权更有底气;而对侵权者来说,败诉、承担赔偿责任的现实风险,会让其收敛不当行为,避免在侵权的路上越走越远。《规定》对于人脸识别的规范作用,将在司法过程中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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