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社会各界及舆论并非反对人脸识别新技术。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这项新技术为公众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一些公共服务机构还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来打击“黄牛”、侦破案件等,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推出“人脸识别+身份绑定”系统,使号贩子失去了现场“投机挂号”的操作空间;又如,在不少刑事案件侦查破获过程中,人脸识别技术功不可没。
在充分肯定人脸识别高效率和特殊效用的同时,更应看到其“野蛮生长”产生的负面效应。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此次最高法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来审视人脸识别,可谓切中了当下人脸识别应用的民生痛点、堵点。例如,对于是否必须刷脸进小区这一民生话题,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业主有说“不”的权利。今后,业主可以选择刷卡、电话呼叫等不同方式进出小区。
司法解释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司法解释给相关场景应用开发者划定了一条法律红线,“不交出人脸信息就不能使用”的“勒索式潜规则”已成过去时。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这反映出国家在规范人脸识别上重视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式执法,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合规合法运行,都应当支持与鼓励。
有理由相信,随着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各地司法部门通过审理相关案件,用司法之剑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实现自己的“脸”由自己作主,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害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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