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 Gensler在声明中指出了中资企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上市的潜在风险,并要求与中国运营公司相关的境外发行人进行更多披露,特别是确保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披露以下内容:一是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与相关运营公司保持服务协议的空壳公司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描述应明确区分壳公司管理服务的描述与中国运营公司的描述。二是需要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量化指标,以便投资者了解 VIE 与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声明还表示,对于所有寻求直接或通过空壳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证券的中国运营公司,SEC要求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披露以下内容:一是运营公司和发行人是否获得或被中国相关部门批准赴美上市。二是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有权在3年内检查赴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 PCAOB 无法进行此项工作,该公司将可能面临摘牌风险。
此外,Gary Gensler还在声明中强调,SEC将继续要求所有公司遵守证券法关于完整和准确披露的高标准,并将对在中国开展重大业务的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
原创文章,作者:ItWorker,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log.ytso.com/37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