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女子隐瞒南京行程致扬州疫情:被立案侦查

近日,全国多地疫情形势骤然加剧,德尔塔毒株传染力更强,加之适逢外出旅游高峰期,流调工作相当复杂、繁重,刻意隐瞒行程更是会让疫情防控难上加难。

今天,扬州警方通报,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毛某宁,女,64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7月21日,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州,住在其姐姐毛某亚(70岁)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念四新村的家中。

7月27日,毛某宁出现咳嗽、发烧症状,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

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当日,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

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毛某宁不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

毛某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8月2日0-24时,扬州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0例(其中轻型19例,普通型21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0例。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94例(其中轻型31例,普通型61例、重型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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