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摄像头“不对劲儿”
执法人员一查竟然发现10万余张被“偷拍”的人脸头像
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处负责人,要求登录系统后台进行查看。果然,在营销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其中就包括了执法人员刚才进入售楼部时的头像,数量达10万余张。
执法人员立刻固定证据,并对相关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消费者签完购房合同
被再次人脸识别
开发商据此奖励分销商或推荐人佣金
《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到,为促进销售,该开发商开展了全民营销、老带新奖励、中介分销转介营销活动,并于2020年11月通过安装摄像头人脸抓拍系统识别区分案场访客的来源。
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
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告示牌提醒进入视频监控区域
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
自2020年12月9日起,售楼处入口处开始摆放“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您已进入视频监控区域,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告示牌,在人证对比机旁也摆放了“刷证时会采集您的人脸及个人信息,用于查询来访记录和签约管理,我们承诺保证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告示牌。但都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
▲人证对比机旁的温馨提示
执法人员也随机抽取了部分购房者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对个人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毫不知情。
人脸采集未经消费者同意
侵害消费者权益
开发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
该公司在其售楼处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采集人脸信息的过程也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此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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