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显示,原告罗永浩诉称,在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参与仲裁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存在枉法裁判情形等,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793号裁决书。
法院认为,在仲裁过程中,罗永浩并未提出申请追加锤子科技公司为当事人,因此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公司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罗永浩就其提出枉法裁判的主张,但并未举证证明仲裁员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判的情形。罗永浩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罗永浩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于2019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罗永浩价值价值14618013.70元的财产。
此外,罗永浩曾申请撤销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相关的仲裁裁决,同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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