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6日 消息:企查查APP显示,8月4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21824105号“迷你过”商标,腾讯诉称,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微信支付”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原告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微信支付品牌标记》登记日期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原告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情形。
判决结果显示,法院驳回腾讯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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