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书显示 ,2020 年 2 月陈某向特斯拉销售公司订购特斯拉 Model3 汽车 ,2021 年 1 月陈某向特斯拉销售公司员工沟通“整车控制器型号与备案不一致”一事,对方表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备案参数中没有整车控制器的参数 ,HW3.0 芯片对于 ADAS 之外的车辆性能没有影响,如果有升级 FSD 的车辆是可以免费升级为 HD3.0。” 陈某主张特斯拉销售公司、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芯片型号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进行更换。
法院查明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特斯拉销售公司、特斯拉公司曾就案涉车辆芯片型号应为 1462554 作出明确承诺。一审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特斯拉销售公司、特斯拉公司更换为其购买车辆辅助驾驶芯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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