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谷歌之间的 Android 反垄断案,或改变谷歌的 Android 业务模式

欧盟与谷歌之间的 Android 反垄断案,或改变谷歌的 Android 业务模式

据科技网站VentureBeat报道,经过一年调查后,欧盟委员会向谷歌发出了针对其Android业务3个关键元素的异议声明,这标志着谷歌可能会被课以重罚,并改变Android相关业务。

与针对大多数跨国公司的反垄断案一样,欧盟-谷歌Android反垄断案也相当复杂。由于欧盟把矛头对准3个不相关的主题,这一案件比大多数反垄断案件都更为复杂,甚至比欧盟上一起针对主要科技公司的反垄断案都更复杂:微软IE反垄断案。

Android业务模式

Android经常被称作是一款免费的开放源代码平台,但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有两种主要的Android版本供设备厂商选择:真正免费和开放的AOSP(开放源代码项目);存在更多约束、也更流行的包含有GMS(谷歌移动服务)的版本。

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差异在不断扩大。GMS版本包含大多数谷歌专有的应用和服务——Gmail、Google Now、Play Store等;AOSP版本则几乎没有整合谷歌的专用应用和服务。缺乏更好的说明、精简掉大量特性的操作系统版本不会受到普通Android用户认可。

但AOSP版Android非常重要。它使得谷歌可以声称任何厂商都可以开发Android设备,而且无需交纳许可费,进入门槛很低。这是使谷歌反垄断案不同于微软反垄断案的一个方面——微软把IE作为默认浏览器捆绑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由于不存在开源的Windows版本,生产8英寸以上Windows设备的厂商必须向微软支付许可费。

谷歌提高了GMS版Android对设备厂商的吸引力,因为它包含有Android用户期望的应用和服务——更关键的是Play Store应用商店。但这一版本带有许多附加条件:厂商必须全盘接受其中的应用和服务。这构成了欧盟委员会异议声明的主要基础。

问题1:应用捆绑

欧盟的第一项指控与谷歌要求设备厂商预装全部应用有关。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的这一要求打压了市场竞争,因为设备厂商不能预装第三方类似应用。欧盟委员会称,很少有设备用户会下载与预装应用功能相似的第三方应用。

这可能是欧盟对谷歌Android业务最无力的一项指控,主要原因是AOSP版本的存在。谷歌确实对设备厂商采用GMS版有严格限定,但它为什么不能这么做呢?Android的开发和维护成本相当高,谷歌从中获利理所当然。谷歌的利润来自广告,而其应用和服务则供用户免费使用。

想利用第三方应用取代谷歌应用的设备厂商,完全可以选择AOSP版本。事实上,亚马逊在开发Fire平板电脑时就是这么做的。

问题2:搜索排他性

欧盟的第二项指控称,谷歌向设备厂商提供财务奖励,确保只有自家搜索服务出现在设备上。由于类似协议都属于绝密的商业机密,目前尚不清楚欧盟是如何获悉这些信息的。

这似乎是合法的商业协议,重要的是,其他搜索服务提供商可以与设备厂商或运营商达成类似协议。其他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出价很难超过谷歌,但也并非没有这样的先例:2010年,微软向Verizon付费,使必应成为部分手机上的默认搜索引擎。

微软与Verizon的合作没有持续多长时间,这可能应了对谷歌有利的另外一个说法:尽管存在其他搜索引擎,但谷歌拥有世界上最好的搜索引擎。事实上,可能相当数量的Verizon用户放弃了必应,使得这一交易没有给Verizon带来财务方面的收益。笔者承认,说谷歌搜索引擎是最好的存在主观性,但使用过多种其他搜索引擎后,它们的搜索结果质量总是让笔者不满意。

问题3:其他产品遭封杀

这也是笔者认为对谷歌唯一一项合理的指控。如果设备厂商从谷歌许可了Android,根据协议就不能再生产使用免费AOSP版本的设备。这一排他性条款使得设备厂商不能尝试不包含有谷歌应用和服务的定制版Android。

在通过博客发表的辩护材料中,谷歌称这一条款是为了确保用户体验的连续性。谷歌的观点是,定制版不能运行用户预期能运行的所有应用,这会让用户感到困惑。

但笔者认为谷歌的这一说法存在问题,尽管谷歌声称此举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实际上它保护了谷歌的营收。谷歌要求设备厂商二选一的做法打压了市场竞争。在欧盟委员会的3项指控中,只有这一指控指向谷歌利用Android市场优势巩固其市场优势的行为。

做正确的事

谷歌似乎不可能毫发无损地闯过欧盟反垄断案这一关,会被课以罚款或被要求改变业务行为。但是,欧盟处罚行为的性质尚有待决定,处罚力度的差别可能相当大。

笔者认为谷歌恪守了其“做正确的事”的格言,尤其是在欧盟委员会的大多数指控指向的业务中。但笔者也感觉到,通过使厂商参与其GMS项目,打压第三方应用和服务,谷歌似乎偏离了其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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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ItWorker,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log.ytso.com/54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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