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加州合法地位受质疑:或遭封杀

往往只要站在街头,就可以感受到一个城市的科技创新程度。Uber就是这种“城市街头科技”的典型代表——只要稍微操作一下手中的智能手机软件,就可以很快享受到舒适的专属接送服务。

Uber在短短的5年间,市值已经达到了182亿美元,成长速度之快令人咋舌。它目前已经在全世界128个城市提供服务——除了南极洲,各个大洲都遍布了Uber的足迹。但它侵略性的进入市场,也意味着它也将在世界范围内遇到一些列的麻烦。

“在Uber所服务的128个城市里,在监管方面遇到问题的城市大约占128个。”Uber政策中心主任Justin Kintz说道。

上周三,欧洲的出租车司机们上演了针对Uber的抗议活动。他们认为Uber“不按套路出牌”,没有公平地参与竞争。并且认为Uber的司机甚至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员培训,在安全性和定价规则上也不符合规范。不光在欧洲,类似的抗议活动也出现在了美国。

事实上在美国的一些城市和地区如迈阿密、奥兰多、奥斯汀和弗吉尼亚等,Uber这样的服务是被法律禁止的,但Uber仍然强势登陆,并公然抗命提供服务,“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弗吉尼亚交通部长Aubery Layne表示,“法律是可以通过改变来顺应社会的良性发展的,但Uber的行为简直是侵略。我承认科技的发展会比法律快很多,但另一方面也得保证公共安全和正当的法律程序。”目前弗吉尼亚州政府已向Uber发送了停止和终止函。

类似的事件和争议还有很多。由此可见,Uber的运营模式已经给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法院和市政厅也无法明确定义Uber——到底它算出租车服务公司呢?还是一个技术平台?那些使用自家车辆的司机究竟是Uber的员工呢?还是Uber口中的“合作伙伴”,也就是自由职业者?

美国时间本周二,洛杉矶市议会的三名议员呼吁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来对Uber、Lyft这样的租车拼车公司进行管制,理由为现行法律已无法对此类公司进行管理,并且Uber、Lyft这样的公司利用非公平的竞争手段将传统出租车服务公司置于不利。

洛杉矶市议员Paul Koretz说道:“我们无法容忍一个产业不受管制甚至不安全,这是不可接受的。的当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时,洛杉矶不得出现双重标准。”并称Uber为“有钱的土匪强盗”。

在本周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议员Paul Koretz和 Gil Cedillo加入了出租车司机们抗议Uber的队伍,并强烈呼吁萨克拉门托(加州首府)方面尽快敦促AB 612法案的通过。

 

 

AB 612法案将通过立法的方式使Uber和Lyft这样的基于互联网的交通服务公司与传统出租车服务公司遵循相同的规则——如配合背景调查并提交指纹信息,承担相同的商业保险等。本周在加州参议院能源委员会将针对是否通过该法案举行听证会。

与AB 612一道将被本周审理的还有AB 2293法案,该法案将明确公司的保险责任问题——如从司机打开应用开始提供服务的那一刻起,哪怕车内没有乘客,公司都得负有一切责任。

三位洛杉矶市议员正在呼吁全体市民支持法案能够通过,他们相信这样才能制约Uber这样的公司,避免产生所谓的“不公平竞争”。

Uber也对此进行了强势的回应——Uber女发言人Eva Behrend表示,公司已经通过了“严谨”的背景调查,也拥有“绝佳一流的责任保险政策”。她认为州议会这是“赤裸裸地为了自身利益想要打压Uber”。

笔者曾经有过使用Uber的经历,因此今天也收到了Uber群发给加州用户的标题为“向你的参议院施压吧”的邮件,大致内容为呼吁加州的Uber用户能够向参议员施压,让他在本周的听证会上对AB 612和AB 2293两条法案投反对票。并提供了多位参议员的邮箱和电话号码。

 

 

在邮件以及其公司博客中,Uber希望民众“不要让特殊利益集团来限制人们的出行选择”,并表示AB 612“实际上是想要阻碍创新和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以使利益集团获利”,AB 2293则是“使保险公司逃避对纳税人应负的责任”。

Uber还指出“这两项法案是为了利益集团而服务,它们用来保护出租车行业垄断,以牺牲消费者和企业家的利益为代价。主张支持法案通过的人都是想要保持现状来维持利益,而不是想要通过构建新的生态系统来促进发展。”

邮件的最后Uber呼吁消费者让萨克拉么托的政治家们听到用户的声音,并支持创新,“而不是让特殊利益集团来阻碍这样的发展”。

在笔者看来,Uber的创新确实带来了诸多的商机,这从市值就可以看出。并且它可以很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不然也不会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冲击。Uber以及许多同类的公司也展示了科技公司一个新的平台,业务直通现实世界,并能够从中获取丰厚的报酬。

但是,由于它的概念之新,以及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在方便大众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此前旧金山的一名Uber司机因分心而发生了车祸,导致了一名6岁女童的死亡。

此事的责任归属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争执,Uber方面认为自己类似eBay,将买卖双方联系起来却不对二者之间的事负责。但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则坚持认为Uber是一家运输公司,应该对事件负责。

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和监管,此事最终不欢而散,甚至有人讽刺道:“Uber说自己像eBay,eBay可不会在大街上留下尸体。”

由此看来,立法和规制法案是必要的,否则无论是驾驶员、运营公司或者乘客,都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对于创新的科技,立法也需要创新,而不是恪守旧规,这样才能共同促进,良性发展。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加州甚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可参考Uber在科罗拉多州的例子。

美国科罗拉多州颁布实施了美国第一部规管打车软件的州法律,这是美国打车软件规管立法中的重要一步。

该法案首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要求提供租车服务的手机应用运营公司应取得相关的资质认可,并对出租车司机有无犯罪记录及驾驶违章记录进行确认,并且确保运营车辆的定期车检,还有确保运营车辆的商业保险齐全。

经过了旧金山的事件,科罗拉多州也在法律上明确了责任归属问题,立法要求商业保险开始的时间应该自乘客通过手机打车应用预约出租车开始,即使没有乘客使用打车服务,打车应用程序运营公司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Uber在公司博客中表达了对上述法案表示支持,认为其较为公平合理,且有利于打车软件公司及消费者。Uber表示,他们愿意在新法案的范围内为其所运营的出租车提供相应的保险。

目前,Uber已经深受欢迎,它的方便快捷为它带来了不少用户。市场由需求来决定,这是大势所趋,如一方强行进行打压,另一方据理抗争,这种缠斗只会有悖市场的发展,最终落得满盘皆输,阻碍创新。

监管与法律固然不可或缺,在明确各项规定的同时,也要保证其公平合理,这样才能促进产业良性发展,并构建和谐生态系统。正如Uber的丹佛运营总经理所说:“立法者的创新给我们这样的创新公司赋予了新的活力,这也正是目前我们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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