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美国女堕胎师的故事与启示

本文首发于《读书》2021年8期新刊,授权虎嗅转载,更多文章,可订阅购买《读书》杂志或关注微信公众号:读书杂志(ID:dushu_magazine),作者:马姝,原文标题:《露丝故事的启示》,题图来自电视剧《使女的故事》


二〇一九年五月,美国阿拉巴马州议会通过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反堕胎法案即《人类生命保护法》,该法令规定,无论女性是否成年,是否遭强暴或乱伦,孕妇都必须生下小孩。只有在孕妇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能接受人工流产。违法的医疗人员最重将被处以九十九年徒刑。

该法案一出,立刻反对声一片,抗议的女性身着《使女的故事》里的猩红色斗篷站在议会大楼外,仿佛在提醒人们,阿拉巴马州这样做,是要将美国推入小说中的国度。

2019年5月19日,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反对《阿拉巴马州人类生命保护法》的游行人群(来源:chinadaily.com)

禁止堕胎对女性而言意味着什么?在确立了堕胎自由的罗伊诉韦德案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之久的今天,人们或许已失去了对堕胎非法化时代的想象。但是,如果不了解那个时代,就不会真正理解反对者们的担忧和恐惧。

美国历史学者瑞科雅·索琳歌尔曾撰书一册,展现堕胎非法化时代里堕胎女性的或让人欣慰或令人扼腕的遭遇。不过她的视线并非对准那些陷入堕胎焦虑的女性,而是另辟蹊径,转向一个“隐蔽的角落”,用藏在这个角落里的非法从业者的故事去展现那些堕胎者的处境。这个非法的特殊职业就是——堕胎师。

在极为普遍、常见的堕胎师那里,可以探查到非常多样的、被主流社会所压抑的、来自女性内心深处的欲求。这些欲求或许卑微,或许不堪,但是却异常真实,不容忽视。

这本书的主角还不是一位普通的堕胎师,这位被索琳歌尔不吝笔墨大书特书的堕胎师是个传奇人物,在这位传奇堕胎师的故事里,不仅能看到在堕胎非法化的时代里女性为寻求堕胎而付出的血泪和经历的屈辱,还能看到女性与法律、与时代之间的纷纭纠葛——因为这位堕胎师出生于一八九五年,于一九六九年去世,一生刚好跨越从堕胎非法化到合法化的这个历史阶段,其间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大萧条等对胎儿持不同态度的重要历史时期;因为这位堕胎师本身也是一位女性,一位曾经堕过胎的母亲。

堕胎师名叫露丝。按书中描述,她本是个其貌不扬、该和她的姊妹们一样在小地方打发一生的西部拓荒者的女儿,但她却凭借其超凡的天赋和勇于开拓的精神,赢得了精彩而传奇的一生。

《使女的故事》第二季剧照(来源:douban.com)

她的传奇首先在于她手术无数却鲜有失手。这在抗生素尚未出现的时代几乎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因为那时就连医院的医生也拿术后败血症没有办法,露丝却凭其高超的技巧做到在一九一八年到一九六八年经手的近四万例手术中几乎没有失败的案例。这为她赢得顾客信赖的同时也为她带来了巨额财富。

她时常夜夜笙歌,在位于大城市的豪宅中款待名流贵胄官方政要。正是这种过人天赋与长袖善舞,让从事非法营生的她区别于那些被讥为“暗廊屠夫”的形象猥琐的同行,早早地在市中心拥有了整整一层楼的营业场地。

按照她的要求,那里配备了与医院同步的卫生设施和比医院更有品位、更讲究的家具和更贴心的服务。凭借良好的口碑和无限的客源,露丝过上了豪奢精致风光无两的生活。但她并没因此而改变自己的豪侠本性。她会无偿为那些无力支付手术费的穷人做手术,哪怕对方是倒在墙洞下无人敢帮忙的妓女,她也会即刻前去施以援手。用她的话说就是,“不用哭穷的妇女应当去资助那些哭穷的妇女”。正是这样的仗义与同情心,令她成为一个具有人格魅力的、受人尊重的明星人物。

也许正是因为名声在外,当她执业多年的城市突然有一天发起对堕胎师的抓捕行动时,她不幸成为那个用以吸引舆论关注的焦点人物。这也是她被称为“传奇”的另一个原因:她成为当地历史上第一位被正式抓捕的堕胎师,并在七十四岁那年,还作为俄勒冈州最老的被判刑的妇女住进了监狱。

在露丝的故事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到的是,堕胎完全是一种无法用禁令去消除的需求。比如家庭为了控制生育,女性试图掌控生育节奏或者某些“不名誉”事件里的当事人想要避人耳目,等等,都会产生对堕胎的需求。在政府用法律堵住了职业医生这条通道之后,人们便会去往在民间长期存在的堕胎师那里做手术。

当然,还会有许多女性以自行堕胎的方式来终止让她们棘手的妊娠。书中记载,在美国堕胎非法化的年代里,每年堕胎数目大约为一百万宗,而其中仅有一万例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基于医学或治疗原因”而受到法律豁免才得以在医院进行的。

这就带来了一个极为可怕的后果,那就是大量女性的死亡。据官方统计,仅一九三〇年就有近两千七百名美国女性因非法堕胎而死亡。到一九六五年,因生育而死亡的女性中,仍有17%是非法堕胎所致。

而这笔账,按照索琳歌尔的看法,不应该算在堕胎师的头上,而应该算在堕胎禁令上。因为堕胎需求是无法遏制的,而禁令的存在又导致堕胎师们难以配备齐全的防止感染的医疗设施,加上抗生素尚未诞生,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致人死亡的后果(事实上,在医院里施术也存在很大风险)。用作者更为直白的话来说就是,正是堕胎禁令导致了如此多的女性的死亡。

《妇女对法律的反抗:美国“罗伊”案判决前堕胎法的理论与实践》

[美]瑞科雅·索琳歌尔 著,徐平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露丝的故事也告诉了世人,当禁令与现实需求严重背离的时候,现实中便会自生一套逻辑让违禁之事照常进行。比如堕胎师在堕胎非法化时代之所以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人都认为堕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警察于是长期奉行不出事就不抓捕的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连宗教人士也对此保持着适度的沉默;另一方面则是非法职业会催生利益空间,警方可以从堕胎师那里收受好处,包括基于保护行业利益而推动禁止令的医生群体中,也有一些人通过转介需要堕胎的人到堕胎师那里获取好处。正是因为有诸多现实的因素存在,只要堕胎师、警察、医生以及官方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堕胎就可以顶着“非法”的名义继续存在。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优秀如露丝的堕胎师们可以高枕无忧,更不意味着女性拥有了堕胎的自由。因为禁令的存在为权力机构提供了一个弹性的执法空间,堕胎师的营业和堕胎的实现事实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完全可能在出现某种特殊形势比如当严格执法会带来更多利益的时候,司法程序便会重新启动,堕胎师被抓捕,需要堕胎的女性面临来自社会各方的重压。

例如在一九五〇年,美国社会出现了反共潮流、强烈的民族自觉以及要求清理犯罪的一种歇斯底里的状态,与此同时,国家也在一直鼓励妇女回家生儿育女,政客们于是会选择迎合这股潮流来给自己牟取好处,比如露丝所在的波特兰市的市长为谋求连任,便在开展竞选宣传的过程中,许诺净化社会环境,而其中就包括了对堕胎师实施抓捕。而这是该市在默许堕胎行为长达六十五年之久后的首次抓捕行动。

当然不仅仅是抓捕堕胎师。堕胎虽然是由来已久的被社会所默许的一种生育控制方式,但是随着医学和现代权利观念的发展,有关胎儿人权与女性自主权的观念也逐渐被构建起来,并由此形成了医学及诸多传统观念与女性自主之间的深刻张力。

就像历史所显示的那样,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上半叶,都是胎动主义统治着北美英属殖民地和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堕胎法,即胎动之前堕胎为不受起诉之过失。胎动主义事实上赋予了女性在堕胎问题上的决定权。但是这一决定权随着生育的医疗化而慢慢受到职业医生的挑战。

在十九世纪中后期,职业医生团体为了打击堕胎的竞争对手(非医生的堕胎人员)开始推动美国的堕胎禁止法,堕胎禁令一旦制定,便意味着一部分的堕胎决定权从妇女那里转移到了医生手中。在此过程中,尽管总有为妇女生命安全计一类的理由在支持医生的主张,但是在法律出台之后,这些医生团体就转而去推动控制生育而非在完善医疗保障上继续努力。而且他们设置出来的诸如专门委员会鉴定一类的术前程序(以及堕胎就必须绝育的附随条件),也会迫使女性转而选择更便捷的非法堕胎。

女性堕胎权益宣传画(来源:washingtontimes.com)

由于堕胎使得性与生育分离,女性于是不必为性所可能带来的生育后果所束缚,这就意味着女性也获得了不必以孩子和婚姻为目的的有限的性自由。

这就极大地挑战了那种以女性的生理特征为依据建立起来的母性观和女性应服务于生育和婚姻的天职论,而这些观念也在作为“权力”的医学专业知识的支持下形成了一种性别意识形态,为堕胎设置了阻碍。比如有精神病医生指出,那些企图终止妊娠的女性都是在侵犯其配偶的权利,她们是利用堕胎来阉割其丈夫;比如,女性堕胎就是对其生物学上的神圣职责进行破坏,是一种神经病症状。

于是,抓捕堕胎师的过程也成为反对力量重申对女性的权力的行动。但是,这些力量可以怎样来重申对女性的权力呢?毕竟法律所制裁的只是堕胎师。我们在书中看到,它们是借助罚款或判刑之外的其他方式来施展其权力并令女性为其堕胎行为付出代价,如滥用侦讯手段,非人道的取证方式,丑化女性形象的报道,无视女性尊严的审理方式等等。

如在抓捕堕胎师的过程中,警察本可以迅速执行完任务,但他们却不必要地延长对诊所的监视时长,带着非正当的目的窥视诊所内发生的一切。与警方的行动相配合的,是为了吸引眼球刺激销量而不择手段的媒体。他们冲进诊所,拍下那里的女性的惊慌样子并且诉诸报端,让堕胎巢穴、豪华营业室和赤裸裸的姑娘充斥头版。

在这样充满窥淫欲的报道中,那些前去堕胎的女性会与性乱、糜烂的生活、道德败坏和堕落联系在一起。比如在一篇报道里,在露丝诊所里的女性被描述为“孤立无援、赤裸裸、颤抖,像妓女一样,反抗、逃跑、充满性意味,自作自受,不是受害者”。在对堕胎命案的报道中,则传递出如下的信息:非婚恋情、丧失母性的女人将遭到死亡的惩罚和曝光的羞辱。

当进入到调查程序之后,男性官员会对堕胎女性的性生活进行充满羞辱的讯问。而为了获取堕胎师的信息,警方会采取一些极不人道的取证方式,比如伊利诺伊州的警察会逼迫那些因手术失败而被送到职业医生处的濒死女性,要其供出堕胎师和情人的名字,是为所谓的具有证据效力的“临终述言”。

在法庭上,那些堕胎的姑娘会被迫在众人面前复述与性有关的细节、指证帮过她的堕胎师,即使是遭到强奸伤害的女性也不例外。对于女性而言,不需要其他的惩罚,这种调查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是她们一生中经历的最大羞辱。

可以说,堕胎案件给医生、律师、法官、警察、陪审团成员们(通常都是男性)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可以聚集一堂,面向公众确认:他们拥有对妇女的身体的权力、定义妇女的权力以及强调妇女的弱点。通过对权力的重申,一个指令再度被传递给所有女性,那就是:女人,不要妄图挑战妇道与母性,否则将会有可怕的结局在等待着你。

以上,只是在禁止堕胎时期对女性提出的要求,还需要看到,在经济大萧条时期,对堕胎师的抓捕力度又有不同,因为社会无力承担更多的新生人口,堕胎就被视为那些怀孕女性的应有选择,而且,这些怀孕的女性还同样会遭到笨拙、放荡一类的斥责。于是这套针对女性的权力话语就变得更为完整了,那就是,女性的身体不属于她自己,而是应该随国家的需要而变更它的用途,她的职责就是保护好那个可以用来生育的“器皿”。

美国电影《爱你钟情》海报,该剧描述分别发生于50、70和90年代的三个堕胎故事,三名妇女在不同时代面对意外怀孕的不同态度(来源:douban.com)

对男女实施双重标准则从侧面证明了这一规训是针对女性而来的。例如,性、怀孕都与男性有关,有些还与强奸有关,但在整个调查和审理程序中却很少看到男性的身影。即便是强奸导致的怀孕,也是女性承受着指责与质疑,而那个强奸犯则置身其外。

在经济萧条时期,假如女性不慎怀孕了,也是女性在承担着来自她们丈夫的抱怨和周围的冷眼,被认为没有尽好避孕的责任。在伊利诺伊州的“临终述言”中,虽然也有情人受到处罚的情况,但那只是为了让男子承担婚姻和养育职责,并不是因为男子存在性道德上的污点。

在一九五一年波特兰市的那场抓捕行动中,露丝与其男同行也受到了不同对待。在报道中,她被描述为一个“伶牙利爪的、贪得无厌的、有男子气概的女叛逆”。“她的优雅变成了厚颜无耻耽于声色,高超医术变为掠夺妇女身体的邪恶欲望。”

但是她的男同行的诊所却并未被曝光。她也是大搜捕中第一个真正入狱的堕胎师,而很多男堕胎师根本没有服刑。这显然并不只是与露丝名气响亮、可以“杀鸡儆猴”有关,还与她是一位女性,一位胆敢从事非法行业的、不守规矩的女性有关。换句话说,只要堕胎师是位男性,就能给其生意以及前来就诊的患者以合法的外衣,而女性则可能另当别论。

行文至此,此书的价值才真正显现出来。它并非如译者后记中所说的那样,仅仅在谈论法律应当在功利操作和价值追求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而是在将性别这一长期被忽视的视角带入到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中来。

对性别之间权力关系缺乏审思的法律,有可能成为规训女性的助手,而非保护女性的帮手。就像露丝案所显示的那样,从抓捕、侦讯到审判的这个过程,都回避了对“怀孕是如何发生的?”这一涉及性与生育领域中的性别权力关系问题的追问,将原本与男性有关的堕胎议题转换成一个女性的性道德问题或人格缺陷问题,让女性单方面承受道德法庭的贬斥与羞辱。这显然是对女性极为不公且极其荒诞的。

对索琳歌尔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因为对堕胎议题的讨论常常是以所谓的纯法律问题或抽象的道德伦理问题的面目出现,而该议题中内含的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问题却被遮蔽了。与索琳歌尔这项工作遥相呼应的,是那些对女性处境有着深切体察的法学家们。

他们也敏锐地意识到,当人们通过诉讼途径去推翻禁令、争取堕胎自由的时候,看重的不应只是最终的结果,还有那个将堕胎作为女性的宪法权利确认下来的理据。因为将堕胎自由视为是性别平等的应有之义还是其他什么别的权利,将会带来不同的堕胎政策,也会对女性权利的实现造成不同影响。而在这个论述过程中,如何理解和处置那个所谓的“私领域”就成了一个微妙且重要的关键点。

露丝去世后的第四年,也就是一九七三年,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的审理结果出来了。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多数意见裁定,得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在布莱克门大法官出具的多数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个人具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因此,该案确立了美国女性终止妊娠的宪法权利。说起来,这应当是让美国女性欢呼雀跃的一个决定,但它其实立刻遭到了包括女性主义法学家在内的诸多法律人士的激烈批评,因为他们马上就意识到,在一个性别不平等的社会里,将堕胎视为隐私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后来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的第二位女性大法官的金斯伯格认为,堕胎权与美国女性已经取得的其他女性权利密不可分。女性必须要能控制生育,才能获得法律和社会上的平等。

因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条款才是保护堕胎权的正当理由,而不是什么没有法律根据的隐私权。她还指出,有权不受限制地做出堕胎决定是实现女性平等的核心要义。“告诉女性要做什么,就是对平等的根本侵害。”

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赋予了女性合法堕胎的权利,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来源:nytimes.com)

如果说,“隐私”一词在金斯伯格那里是被视为囚禁女性的“牢笼”,那么在麦金农那里就是被视为一个“陷阱”。

麦金农说,将堕胎自由视为隐私权,就等于认为女性在生育和性这些私领域中都已经能自由地做出决定,但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她认为,在所谓的私领域中,妇女通常都是很不自由的。男人在性事上经常会强迫女性服从,而这种私领域中的性宰制,不仅反映出女性在公共社群中政治经济地位的附属性,也有助于维持这种情况的延续。

所以,将堕胎自由视为隐私权会带来两个危险,一是政府在法律上无权过问“卧室房门关上后”发生的事情,比如女性遭到的强暴与殴打;二是政府没有责任资助贫穷妇女堕胎。这就使得原本就资源匮乏的底层女性因无力支付堕胎费用而陷入“生育—贫困”恶性循环的境地(毕竟不是所有的底层女性都能有幸遇到露丝)

堕胎不应该是可轻松支付手术费的特定阶层女性的特权,而是一项所有女性都可以平等享有的权利,政府应当在妇女福利方面投入更多的公共经费来确保这项权利的实现,否则,堕胎自由会进一步加剧性别不平等而不是相反。

曾一度支持罗伊案判决的宪法思想家却伯教授后来也改变了观点,他认为妇女的堕胎自由不是隐私权,而是不受多数意志剥夺的、个人支配身体和生育能力的“自主”。

在男人具有经济上主导性和性行为主动性的社会里,法律强迫妇女忍受怀孕、分娩和养育子女的痛苦、焦虑,一方面是对妇女实行强制性劳役而违反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另一方面是歧视妇女而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露丝不是法学家,不是自觉的女性主义者,也不是一个完美的圣人,在她的职业生涯里,也有着让她耻于谈及的错误决策。但她无疑是那个离女性的身体和精神世界的隐秘之处最近的女人之一,她能与那些躺在她手术台上的女人们心意相通荣辱与共。

作为一名曾经堕过胎的母亲,她也深知“怀孕和做母亲,有时是好事,有时不是”,她相信,女性对她们所处的那个与性、与情感、与抚育责任息息相关的“私领域”的状况,有着精细而准确的感知。她们很清楚在怎样的时机和境遇中生育才是负责任的,她们不需要其他人为她们做出什么心理健康证明。

事实上,露丝也不是所有的手术都做,对于那些适合继续妊娠,只是暂时陷入了经济上的窘境的女性,她会鼓励她们生下孩子并给予物质上的援助。在那个时刻,闪耀着的只有女性之间相互扶助的人性光辉,而非自视正义的法律的虚幻光环。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读书杂志(ID:dushu_magazine),作者:马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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