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取缔套利“伪创新”

雷锋网(公众号:雷锋网)报道,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定调2018年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

当前,金融风险高发多发态势依然复杂严峻,银行业股东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机制还比较薄弱,市场乱象生成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发生根本转变。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针对银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和《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据称,在政策设计安排和文件起草制定上,注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关系,一是“稳”和“进”的关系;二是短期化和常态化的关系;三是合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四是防范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关系。

其中,发言人指出,

金融创新是提升银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提升防风险能力的必经之路。总的来看,当前金融创新不是过快,而是相对滞后;不是过多过度,而是相对不足。银行业出现的一些乱象,不是创新本身导致,而是部分金融机构以创新之名行套利之实,扰乱了市场秩序。在具体的文件中,银监会既没有设定新的监管标准,也不对某类业务或某类机构进行限制,更不会停止合理的金融创新。鼓励银行业发展那些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创新业务,同时,也列出明令禁止的负面清单。对于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伪创新”,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惩处。

在具体操作上,2018年重点整治8个方面22条:

  • 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包括股东与股权、履职与考评、从业资质等三个方面。

  • 二是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

  • 三是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包括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表外业务、合作业务等四个要点。

  • 四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是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直接相关的不当销售和不当收费。

  • 五是利益输送,包括向股东输送利益、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

  • 六是违法违规展业,包括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等四个要点。

  • 七是案件与操作风险,主要是列举了一些案件高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员工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到位。

  • 八是行业廉洁风险,包括业务经营和信息管理两个方面。此外,还单独列举了监管履职方面的负面清单。

同时,要求对2017年已开展的系列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

附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1.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存在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现象;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股东不作为,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2.履职与考评方面。“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未实际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充分;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不合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业务指标层层加码;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或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合规,或未能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或违规提前支付等。

3.从业资质方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风险总监、合规总监、内审及财务负责人等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而履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二、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信贷政策。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

5.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利;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6.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7.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8.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的行为;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存在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并签订隐性回购条款承担实质风险,或在出现风险后以自营资金承接代销业务风险资产;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或未实行分账核算、分级授权管理;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9.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违规开展信托目的违法违规的银信类业务;违规与类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10.不当销售。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

11.不当收费。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

五、利益输送

12.向股东输送利益。违规为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提供资金;直接或变相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股东提供的产品、服务等支付明显高出市场公允价格的费用等。

13.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直接或变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员工以优于其他同类客户条件获取本行贷款;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存在“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等。

六、违法违规展业

14.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客户中心、经营团队等,并从事业务活动;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含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等。

15.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虚存虚贷;授信集中度管理不力,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等情形;超授权额度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接受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违规担保;以代销名义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式吸存;违规通过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倒存,虚增存款规模等。

16.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卖断、附回购承诺、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违规办理商业票据业务;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

17.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七、案件与操作风险

18.员工管理不到位。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利用机构名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未制定或认真执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的规定;员工准入和问责不严助推“带病”流动等。

19.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或将同业账户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未向交易对手的一级法人核实授权真实情况;违规让他人随意进出和使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违规让他人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关键印章失窃、遗失或被盗用;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未经审批在办公场所外使用印章等。

20.案件查处不到位。案件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资金、资产损失和声誉风险;案件调查不深入,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未查实、不深究;处罚问责力度与案件危害程度不匹配,监管处罚和机构内部问责宽松软,涉嫌刑事案件但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风险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流于形式,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等。

八、行业廉洁风险

21.业务经营方面。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在授信条件、业务审批、合作机构资质、交易对手选择、采购或外包业务招投标等环节设租寻租;放松条件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利或协助他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以此为个人或关系人谋利;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以获取不当经营收入等。

22.信息管理方面。违法违规查询、获取、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利用职责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参与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声誉风险等。

此外,监管履职方面。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管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或在查处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等监管事项;在监管工作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有不廉洁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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