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孟晚舟的辩方律师指出,孟晚舟明确地告诉与她见面的汇丰银行高管,华为和星通公司在伊朗开展业务,孟晚舟对星通如何在汇丰汇款、汇丰如何清算等并不知情。汇丰是因为通过其美国分行进行美元清算才违反美国制裁令的。没有证据表明孟晚舟知晓汇丰银行的这笔美元清算业务。这里无法在孟晚舟的所谓“虚假陈述”与汇丰银行被处罚的风险之间形成因果关系。
此外,孟晚舟被控没有如实描述华为与星通公司的关系,欺骗了汇丰银行。但是孟晚舟在演示文件中明确写明,华为可以控制星通公司。更重要的是,无论华为与星通是什么关系,与汇丰通过其美国分行进行美元清算业务都无关。汇丰在明知华为与星通在伊朗开展业务的情况下这么做,无疑应该自行承担责任。换言之,孟晚舟向汇丰传递的所有内容都不会导致汇丰产生这样的结果。
辩方律师指出,美方提交的要求引渡的《案件记录》没有提供显示孟晚舟的被控行为导致汇丰违反美国制裁伊朗规定的任何证据。
代表加美两国政府的检方在 8 月 11 日和 12 日提起对孟晚舟准予引渡的“递解”要求并进行了相关陈述,从 8 月 13 日到 18 日,由辩方律师予以回应并反对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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