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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与原、被告双方在国外发生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
裁定书显示,被告潘奥普缔斯专利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争议为,被告方在全球范围内所有及有权做出许可并满足2G、3G、4G标准的必要专利之许可条件是否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以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被告潘奥普缔斯专利等公司主张,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据了解,原告方与被告方从2014年开始,在中国深圳等地就许可费率进行了长期谈判,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谈判期间,被告方以原告方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德国、美国等国的法院起诉。而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存在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要求被告方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该案裁判结果为驳回被告潘奥普缔斯专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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