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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0304民初57502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罗永浩。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其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投放等业务存在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中锤子数码确认共欠原告各项合作债务共计18452047.68元。罗永浩需为原告提供与剩余债务价值相等的股权质押担保共计177378股,且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程序等。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并未如约完成股权质押的登记程序,且未偿还完毕剩余债务。故请求判令罗永浩偿还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及以违约金合计金额24157300.88元等。
被告罗永浩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股权质押合同,也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不成立;双方之间不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承担赔偿范围应以债务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中所应承担的债务为前提,在其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价值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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