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老人遭遇电信诈骗,银行却要担责?
对簿公堂
中证君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这一案件的判决书。
案件显示,原告陈伯出生于1942年,案发时已年过7旬。2016年11月4日,陈伯分别接到两名自称“警察”的陌生男子电话。“警察”告知陈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费,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陈伯于是来到交行城南支行办理借记卡,该行职员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随后一周内,陈伯陆续向该卡转入98万余元。但前述款项均在到账当天通过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转出了,截至案发时,账户仅剩不足100元,陈伯损失近百万元,意识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陈伯方面认为,自己在办理借记卡期间,并未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自己也没有开通电话银行,因此,银行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但城南支行方面表示,电子银行业务是陈伯主动申请办理的,有相关签署文件为证。且办理过程中,柜台人员已经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就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而电话银行是开户当天晚些时候一名自称陈伯的人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并按照操作提示正确输入相关密码开通的。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原告陈伯要求城南支行赔偿自己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两点依据
判决书显示,本案判银行承担陈伯部分损失的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交行城南支行明知陈伯用的是键盘机,仍然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二是电话银行转账未按规则进行安全认证。
城南支行视频录像显示,陈伯当日开卡过程中,原告所在业务柜台内外各有一名职员,柜台内职员陈述应该不用开通手机银行了吧?外面的职员回复帮他开通吧。里面的职员又陈述可是是键盘机。外面的职员回复没关系。陈伯在此过程中并未发言。后交行城南支行帮原告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并未开通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系短信密码。陈伯签订了相关风险告知单。
城南支行提交的电话录音还显示,开户当天晚些时候,一个操持普通话口音、自称陈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电话,按要求提供查询密码、取款密码后开通了电话银行并进行了电话银行转账。
但陈伯明确表示,该电话口音并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认识的人。
禅城区法院指出,城南支行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但该案中部分资金却是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等成功实现转款,该行实际上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
禅城区法院认为,陈伯并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的特点、交易方式及交易风险,且陈伯在开卡现场出示的手机为键盘机,根本不具备可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而交行城南支行的工作人员亦注意到该问题,但仍在未就手机银行系无卡交易等特点及由此衍生的相应风险向陈伯明确告知之情形下,为案涉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对陈伯因手机银行转款造成的635800元损失具有一定过错。故酌定交行城南支行就该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电话银行转款部分承担50%的责任,共24万余元。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城南支行一审后不服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后陈伯申请再审,最终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最终亦维持一审原判。
银行职员被判免责
实际上,本案还有后续,体现了人性的复杂。除了城南支行,陈伯还将当时那位为他开通手机银行的银行职员告上了法庭,诉请这位职员赔偿原告损失770694元,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或许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陈伯使用了和到公安机关报案时不同的说法,称因该职员推销理财才办了借记卡。
判决书显示,陈伯表示,当日他在城南支行办理存折业务时,因该职员推销理财产品而办理了个人借记卡。陈伯认为,该职员未经原告同意而开通借记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且未经合法程序而将自己存款转出,又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该职员表示,本案已经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显示,陈伯是因受到了诈骗分子的欺骗而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前往银行开立借记卡,且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原告开卡用途时,陈伯的回复是“儿子让其开卡用来存钱”。该职员虽为银行的理财经理,但仅因为当时大堂经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忙碌,代为接待原告,并为原告在门户网站上录入开卡信息提供服务,并非原告陈述的因职员推销理财产品而开卡。此外,该职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对此,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无证据证明该职员有参与诈骗钱财行为,该职员接待陈伯并提供服务是履行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该职员无需承担陈伯赔偿责任,事实上,交行城南支行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驳回原告陈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陈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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