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头”卷走歌手后援会153万元后带母亲跑路 法院判决归还本息

“粉头”卷走歌手后援会153万元后带母亲跑路 法院判决归还本息

2017年12月、2018年1月,微博账户“迪某全球后援会”在某娱乐社区平台上发起“首专应援·第四期”“首专应援·第五期”筹款活动,共筹集到资金1537769.66元,拟用于迪某的首张专辑发行。筹集而来的资金存放于某娱乐社区平台,单某的银行卡账户是该笔筹款的提现绑定账户。

2018年1月至4月,应韦某要求,单某陆续将筹款全部转到韦某的个人账户,委托韦某代为保管。韦某收到钱后私自挪作他用,迟迟不归还。同年12月,单某及多名后援会代表去到韦某家中催其还款,韦某当场写下还款承诺书:本人作为后援会华东地区负责人,一直保管着第四、五期的集资款共计1537769.66元,2018年11月底,因家庭出现困难暂时转给家人使用,本人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陆续归还所有款项。韦某的母亲在承诺书上签字担保,承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韦某及其母亲返还了135000元后销声匿迹,单某等后援会成员与其失去联系,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及其母亲返还集资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转款后,委托被告代为保管集资款,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但被告将集资款挪作他用,构成违约。而被告亦书面承诺返还相应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韦某的母亲在被告写下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属于债务的加入,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除已返还的135000元外,被告韦某及其母亲须共同向原告返还1402769.6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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