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11月10日 消息:对于与券商合作的互联网“大V”要注意了,根据最新监管规定要求,券商直播将不得通过大V引流开户。
日前,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通报》,,对券商和“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层指出,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 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文件指出,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三是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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