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根据裁判文书网,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已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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