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北京的韩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货款67200元。
随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在诉讼之时,韩某还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涉案的酒水为假冒商品。
面对韩某的诉讼,该商贸公司称韩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酒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其购买时间与索赔时间间隔较短,录像、询价、故意挑选茅台酒、要求开收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行为明显与一般消费者不同,购买行为异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
另外,根据检索到的关联案件,韩某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
因此,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最后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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