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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此前相关案件已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判决结果为驳回曲某起诉。

裁判文书详情显示,本案原告在起诉被告的同时,提供了2020年8月28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4531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认定虽然立案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但是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且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案原告现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属于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与上述那件相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上述案件一致。

据此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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