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互联网反垄断相关制度的同时,实操环节的互联网反垄断也在“动真格”,包括腾讯、美团、阿里等在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均接受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处罚。
“有形的手开始发力,互联网的游戏规则要变了。”有业内人士感喟道,中文互联网的发展规则确实有可能被改写,但推进之路并不容易,涉及监管方式、尺度拿捏、技术难题等诸多挑战。
互联网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将给互联网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在规范和发展中走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反垄断之路?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就这些社会关注的话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陈永伟。
反垄断并非反企业 意在推进公平竞争
记者: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力有序强化竞争监管,坚决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着力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结合此前多家头部互联网企业受到处罚的案例来看,是否可以认为互联网反垄断首先针对的就是这些大企业?
薛军:近一年来,国家通过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的处罚,和进行经营性集中未按规定申报在内的常规案件的执法,让企业和公众明白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推进反垄断,并不是要去反所谓的头部企业,而是要恢复有效的市场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上有效竞争的展开产生了危害。反垄断的目标,则是要推动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在市场上有平等的、有效的机会来参与市场竞争。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效率评估。从长远来看,要分析它是否有利于市场活力的培育、消费者福利的增进,以及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而不是单纯依靠静态评估,以为只要竞争行为让竞争对手受损了,好像就是不正当的。公平竞争执法不是保护固有利益,而是要保护竞争秩序,保证有效竞争的存在和可持续性。
许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大并不是原罪,大是规模经济。工业时代的规模经济能降低成本,规模经济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展现就是网络效应。
反垄断实际上有三个层次:一是市场份额判定,而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其本身而言是中性的;二是判定有无从事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行为;三是企业抗辩与针对垄断的合理性分析,要看其对行业相关方、消费者效用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这三个层次的判定缺一不可。而目前,不少人还主要停留在前两个层次进行判断。
李三希:反垄断的本质并非反对某家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还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陈永伟: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更“大”是能够产生规模经济的,但与此同时也可能抑制竞争。反垄断反的,主要是企业“大”了之后变“坏”,从而抑制竞争的这一面。
平台开放大势所趋 谨慎推进勿伤创新
记者:连日来,有关外链解锁的话题热度不断,这也是互联网反垄断近期的工作重点。
就在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指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影响了用户体验,也损害了用户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举办的一场“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上,参会的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陌陌、360、网易等企业被要求在9月17日前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目前来看,平台间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是否代表着未来应有的发展方向?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障碍?应如何克服?
李三希:互联互通的指向是比较宽的,既包括数据可携带权,还包括软件可操作性的互联互通。从总体上来说,还是要去解决反垄断里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间的冲突,要进行权衡。
从事后的角度而言,当然是希望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互联互通,但是它一定会涉及事前激励的问题。不然没有企业愿意花费心力建设自己的平台,所以需要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对于是否开放,如何开放,应该给予更加审慎的利弊分析。
许可:在互联网反垄断中,要避免对必需设施的轻易认定。必需设施是工业经济时代上下游市场的一个关系概念,也就是企业如果占据上游,对下游市场产生控制能力,无法让下游市场企业与其进行公平竞争,那么其有可能被定义为必需设施。如果其他企业离开了这一必需设施,其市场竞争能力会受到极大损害。
但在数字经济时代,这种定义需要慎重。比如即时通信市场的确更高频一些,但其与社交媒体和信息分发市场并不存在明显的上下游关系,即时通信领域的成功也不意味着社交媒体和信息分发领域必然成功,因为用户注意力市场是很难被垄断的,而企业随时可以在移动应用商店建立自己的App。
薛军:我认为,平台开放不应仅仅局限于巨头之间,而是应该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享有一定的基于自己的商业模式的考虑设置开放条件的权利,这些应该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个范围,其应遵循有利于市场活力的培育、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和行业技术的创新这三点要求。国家要求企业进行平台全面开放,可能也要基于审慎的政策效果的评估。
尤其要注意平台开放与强化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而后者就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如果市场不对通过有效竞争获得的这种优势地位进行保护,允许别人来“搭便车”,那么企业创新的动力就会减弱。
陈永伟:所谓的互联互通本质上是一个平台开放的问题。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平台开放和封闭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互联互通一定要权衡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平台之间进行互联互通,性质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有些平台在功能上本身是互补的,它们之间不愿意互通,可能只是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导致它们陷入了“囚徒困境”。对于这类问题,有关部门介入协调一下,让它们实现互通,无疑会提升社会的效率。
而另一些平台则是提供同质产品,且具有相互替代关系。这类平台之间的互通,不仅平台本身可能不愿意,而且即使互通了,也只会产生零和博弈的后果,对社会福利未必有正面的效应。对于这类情况,除非其中的某一方是具有必需设施性质,一般不应强行要求它们互通。总而言之,互联互通是好事,但也不能一刀切、一蹴而就,而应该实事求是,让能够互通的、容易互通的先通起来。
引领创新承担责任 寻求关键技术突破
记者: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我国的数字经济更具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在坚持平台经济规范和发展并重方面,有何具体建议?
薛军: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利用人口红利和基础设施优势,获得了较强的国际国内影响力。
不过从真正的核心技术来讲,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互联网是没有边界的,未来世界必然是互联互通的。举例来说,阿里如果将来搞不好,亚马逊就会来做我们的生意。所以中央强调,对于平台企业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监管规范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发展。
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也要去引领全球技术创新,承担未来大国信息技术革命竞争中的发展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只是做点扶贫救灾之类的社会公益项目,而是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加速技术研发与科学进步。
许可:中国移动互联网是超级App主导,彼此之间是超越自己细分领域的生态竞争。这种生态竞争的激烈性与活力性,对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有好处,不仅消费者从中得到较多的实惠,市场机制发挥得也较为充分,而且产品在商业模式领域都是世界级的。不过,尽管中国的超级App可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但问题在于流量至上,把争夺用户当成主要发展方向,可能会造成恶性竞争,因此需要进行规制。
李三希:构筑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关键在于创新。近段时间国家的政策重心,就是要规范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让企业能够更加聚焦创新,在此基础上做大做强。过往中国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创新,离不开国家电信、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搭建和相关优惠政策,未来可以采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等经济手段,逐步缩小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资本回报率差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进一步面向国家的“卡脖子”领域加强技术研发,实现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更高水平的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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