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带动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推进大兴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695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7〕38号)等有关规定,大兴区政府设立了北京市大兴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现面向社会征集引导基金子基金合作机构,具体事项如下:
一、引导基金设立总体要求
(一)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主要围绕大兴区重点发展领域,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临空经济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为主要目标,重点投向:医疗健康、先进智造、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
(二)投资策略
引导基金主要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大兴区实体经济,支持大兴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推动大兴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大兴区“高精尖”产业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通过资本助力、政策叠加支持,同优质基金管理人形成合力,以实现引导投向高端“硬技术”创新;引导投向初创期企业;引导高端科研人才落地大兴区创新创业;引导优质企业落地大兴发展,助力大兴区加快培育“高精尖”产业。
(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大兴投资等均可为引导基金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支持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推荐意见函且承诺由其负责落实以下事项的合作机构:
1.提出投资需求。根据主管领域发展现状和未来规划安排,提出本行业领域子基金投资需求和方案。
2.落实预算申报。根据投资需求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区财政局申请年度预算。
3.合作机构推荐。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出具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意见函,并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4.提请审批。提请战略指导委员会审议投资方案。
5.监督与考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年度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6.返投督导及服务。对接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的返投落地项目,并提供政策咨询和对接服务。
7.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二、子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一)投资领域
子基金投资方向为先进制造、数字经济、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装备、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子基金应聚焦重点领域,同时细化明确具体的投资方向,且有相对明确的项目储备。
(二)投资比例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占比根据子基金定位、阶段等进行差异化安排,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一般引导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专项基金除外。
(三)返投要求
投资或引进大兴的项目占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申报前须有明确拟返投企业,且除首期出资外,每一期实缴出资前应完成上一期出资的1.5倍返投。
(四)投资策略
子基金应重点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国产替代、行业领先、填补国内空白”三个原则,引进国内外核心硬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区落地,切实助力区域高精尖产业发展。
(五)子基金的设立
1.子基金应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2.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较强的区域产业支持能力,具备较为明确的返投和拟落地大兴区项目;
3.子基金应具有丰富的项目储备;
4.引导基金可通过新设、增资、权益转让等方式参与子基金;
5.优先支持子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注册在大兴区的合作机构;
6.子基金总管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
(六)子基金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且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之日不得晚于2035年。
(七)资金募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子基金有限合伙人(LP)基本要求
1.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有关要求,且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等法律瑕疵;
2.其他投资者不得晚于引导基金出资,且原则上子基金应分期出资,引导基金应与其他投资者按照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批出资;
3.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
(二)子基金管理公司(GP)基本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2.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
3.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
4.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在北京地区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募集能力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6.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在产业落地或产业孵化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主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8.优先支持国资控股的子基金管理公司。
四、基金投资限制
子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基金投资要求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原则上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基金短暂闲置资金可用组合投资方式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子基金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专项基金和并购基金不受此限制。
(三)引导基金有权委派一名观察员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会,且对投资项目拥有合规审核权。
六、基金特殊政策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要求子基金普通合伙人、管理机构无条件受让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出资额的评估值与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从公示期满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工商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引导基金相关制度约定的情形;
(四)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经合理判定认为子基金无法按期完成返投的情况。
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引导基金可及时退出,或要求子基金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子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子基金,并经子基金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责令终止。
七、引导基金决策流程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机构申报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拟合作机构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方案、子基金的规模及投向、其他出资方的构成、出资情况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所辖行业提出投资设立子基金需求,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拟合作机构,并出具正式的推荐意见函;
(二)初审和立项。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初审条件的机构进行立项;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立项的拟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区财政局选择5名专家对拟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五)基金投委会决策。通过专家评审的拟合作机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建议,并组织投委会委员进行审议,并出具投资决策意见,最终形成投资方案;
(六)决策批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将经投委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报战略指导委员会审批;
(七)社会公示。经决策批准后,对拟合作机构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已核实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八)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经公示不存在问题的拟合作机构开展商务谈判,并组织子基金的设立工作。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将严格按照上述流程进行,请各申报合作机构合理评估基金的设立周期,原则上不接受时间较为紧迫的拟合作机构。
八、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按照《大兴发展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详见附件1)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引导基金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二)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连续编码并列出目录。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3份,左侧胶装,并加盖骑缝章,邮寄至北商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兴创大厦7层,电子版请发送至dxfzydjj@163.com);
(三)未按规定数量及形式递交的文件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为进一步提升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引导基金按照“敞口申报、定期征集、分批管理”的方式进行子基金储备;
(五)请申报机构知悉,引导基金采取“按年度预算申报、财政分期缴款”的模式出资,申报时请明确引导基金的出资时间,否则引导基金无法保证出资能否全部纳入当年预算,进而影响后期实缴进度;
(六)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本申报指南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九、联系方式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北商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女士 18701490356
肖先生 15901506689
联系邮箱:dxfzydjj@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兴创大厦7楼
附件:北京市大兴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合作机构申请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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