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此案原告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为陈某(即温州特斯拉车主陈先生),判决结果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其使用的账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不少于90日;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赔偿款5万元。
对此结果,车主陈某对判决结果作出回应,称当时是为了尽快划分责任完成保险理赔才无奈承认。
陈某表示,“我是一个受害者,特斯拉没有赔我一分钱,现在反而被特斯拉告,尚未拿到判决书,拿到后会上诉。”
日前,车主陈某在网上发帖,回应了一审判决的结果,并且对未体现的事实部分做出澄清。
车主表示:庭审结束后,在审限届满的情况下,法官告知本人需要延长审限15天,本人同意并配合法官签署了《庭外和解申请书》,法官在审限延长的15天里依职权在温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调取了本人的第四次询问笔录。
本人一共做了四次询问笔录。前三次的询问笔录都清晰显示本人没有误操作,是车辆存在刹车失灵故障,第四次改变陈述是因为事故保险理赔无法进行,其他车主不停的要求我赔偿,为了保险理赔,不得己只能改变陈述做第四次询问笔录,也因此责任事故认定书和保险理赔得以顺利进行。第四次询问笔录不是案件事实,该情况也早已告知法庭。
遗憾的是,法官仅调取了第四次询问笔录,且未对相关内容做出任何说明,断章取义,让人误解为好像本人只做过一次笔录,始终承认未踩刹车似的。
2、我的行车记录仪数据不翼而飞;且特斯拉拒绝提供事故发生前半小时的车辆后台行车数据。
事故发生后,在我本人并未进行任何操作的情况下,我的行车记录仪里的数据被删除。
在与其他特斯拉失事车主沟通过程中我还了解到,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拔掉行车记录仪U盘的车主的行车记录仪数据都被删除,特斯拉至今没有就此给出合理解释。
另外,我多次找特斯拉客服索要自己车辆事故前半个小时的后台行车数据均被拒绝,我很无奈只能通过媒体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让特斯拉能重视失事车辆的问题,拿到我自己的行车数据。
我始终认为我的行为是弱势消费者面对强势商家的无奈维权方式,我所陈述的也都是事实描述,并没有刻意抹黑特斯拉。
3、《鉴定意见书》鉴定的关键数据及工具由特斯拉公司提供,故真实性存疑。
《鉴定意见书》第6页显示:“检验现场用特斯拉公司专用汽车碰撞数据读取工具,对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中记录的事件数据(EDR)进行提取。”。
第8页显示:“经对后台数据分析,并与EDR事故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两者数据未见异常。”可知,鉴定的EDR数据及比对的后台数据均由特斯拉公司提供,故其真实性存疑。
此外,车主提供了部分EDR数据,并对其不合理性展开质疑。
以上数据显示:-3.8秒至-3.4秒,加速踏板从100%松开到0再到100%,变化的间隔时间为0.2秒;同样的事情又出现在-2.4秒至-2.0秒。这种极限操作不是本人能够完成的:
另外,《鉴定意见书》第4页显示:“能量回收制动在‘标准’状态”;《Model
3车主手册》(软件版本:2020.44China)第58页显示,能量回收制动,“标准:
提供最大能量回收制动力。松开加速踏板时,Model3速度减慢,从而减少制动器使用频率。”依据此,在-3.6秒、-2.2秒时,加速踏板松开到0,汽车应该减速,但加速度却分别为20km/h/s、15km/h/s,完全违背普通人认知。
5、就《鉴定意见书》文字表述本身来看,并不能得出本人未踩下刹车的结论。
《鉴定意见书》第8页,第五部分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第三条表述为“发生事故碰撞前5秒内制动踏板均未工作(处于未踩下状态)”,这并无法准确显示制动踏板未工作是因为我本人未踩刹车,还是因为汽车质量问题导致我本人踩刹车但刹车未工作,更不能得出涉诉车辆无故障的结论。
另外,该鉴定意见第一条表述为“浙CDA0000号小型轿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测试,静态检测各机件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可知本鉴定意见是对车辆的静态检测,该意见不能说明所鉴定车辆动态不存在故障,尤其是智能车,动态测试和静态测试结果完全不同,不能依据静态检测的鉴定意见,得出动态行驶中我本人误操作的结论。
车主最后也表示,希望社会各界对此关心的朋友,可以去当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调查采访,以及到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去了解《鉴定意见书》出炉全过程,甚至寻求专家帮助,帮助事情真相的还原。车主也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并最终会来到。
原创文章,作者:carmelaweatherly,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log.ytso.com/176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