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电梯“挤”6个广告“强制性收视”成卖点,家长吐槽孩子被洗脑

“谁来管好电梯广告?”近期,四川多地小区的居民通过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他们的困扰,记者就此展开走访调查。

△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一小区电梯间外墙上的视频广告
△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一小区电梯间外墙上的视频广告

住户担心

“洗脑”的电梯广告内容简单粗暴 孩子看了跟着模仿

“哪里不会扫哪里,学英语so easy……”近日,记者来到锦绣城五期,刚走进单元大门就听到广告声从电梯内传来,狭小的电梯空间内,挂着5个平面广告牌和1个电子广告屏,贷款金融、美妆服饰,楼盘广告、电子产品、儿童用品,各类产品“应有尽有”。

“每天上下楼看到这些,孩子不知不觉就会跟着模仿。”住户陈先生告诉记者,前段时间某聊天app的广告循环播放时,“你怎么还单身啊”“单身交友,就上**”等广告语就被孩子们记住了,连几岁的小孩都在问单身是什么,单身是不是特别不好等等。“最近又开始循环播放奶酪棒广告,孩子一走进超市就吵着要买奶酪棒。”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一小区内,孩子正在观看电梯广告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一小区内,孩子正在观看电梯广告

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天府新区复地·御香山小区。小区住户王先生反映,小区电梯里面常有各种医美、瘦身、贷款广告,有的广告画面暴露恶俗,有的广告语诱导性强,例如宣称“女人美了才完整”,“我家里有一个4岁的女儿,担心会对小孩的认知造成不良影响。”王先生说。

记者在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查询发现,投诉电梯广告的群众不在少数。除了担心孩子受影响,部分居民也觉得电梯广告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成都市郫都区成都合院二期小区的王女士对记者说:“一些整容广告贩卖容貌焦虑,交友广告制造单身焦虑,每天看到这些心情也会变差。”

难以拒绝

电梯广告公司将强制性收视作为营销优势,加重住户烦恼

在不少小区住户们看来,电梯广告的强制输出性,事实上是剥夺了他们的观看选择权——

德阳市东湖首座小区的程先生苦恼

“电梯广告和其他广告不一样,电视广告我不想看,就换台,手机广告我不想看,就关屏,可在电梯里,这些广告完全避不开,也没个关机键。”

成都市温江区未来城三期小区的李先生质疑

“简直是强制输出,我上班一天就想安静地回家休息,为何坐个电梯还要忍受广告骚扰?”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国瑞小区的郑先生抱怨

“电梯门口有2个广告,电梯内有3个平面广告和2个视频广告,也就是说每次回家我至少被强制观看7个广告。”

成都市成华区合能·耀之城小区的邱先生投诉

“旅拍广告、坚果广告、招聘广告,这些广告内容简单粗暴、让人厌倦,我每天都被‘狂轰滥炸’。”

△成都市高新区一小区电梯内的平面广告
△成都市高新区一小区电梯内的平面广告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电梯广告公司都将电梯广告的精准人群覆盖、强迫性观看以及反复性阅读,作为了营销的优势。

比如在分众传媒的官网上就特别强调:“电梯海报主要位于社区电梯内,在必经的封闭狭小的电梯空间内形成强制性收视”“电梯内环境干扰度极低,每周上下超20次,对电梯海报广告信息有充分的收视时间”……

△分众传媒官网,将强制性收视写入产品介绍
△分众传媒官网,将强制性收视写入产品介绍

新潮传媒的电梯广告宣传语中,也特别突出“在封闭环境里”“图像+声音,强制关注”等特点。

△新潮传媒官网,将强制关注作为宣传亮点
△新潮传媒官网,将强制关注作为宣传亮点

“电梯广告的这种输出的强制性,无法关闭、跳过,无法调节音量、亮度,让乘坐人没有选择、无处可逃,可能已涉嫌侵犯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益。”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冬冬介绍说,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规定在人格权编中。“生活安宁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发展,逐渐得到重视。未来生活安宁权的适用空间会不断扩大,下一步还需慢慢补充和细化其中的规定。”

由谁引入

电梯广告内容大多由广告公司审核 物业称无需征得业主同意

“这些电梯广告内容,到底谁在审啊,有很多真的不适合在小区里放。”采访中,不少居民提出质疑。

复地·御香山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郑先生告诉记者,“广告是广告公司设定好的,内容也由他们审核,只是明确了不能有虚假、低俗的内容。”

这种说法得到了多家电梯广告公司的证实。

分众传媒工作人员王小姐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广告均实行备案制而非事先审查制,所以公司电梯广告在发布过程中不经由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审核。但公司内部设有广告审查机制,尤其针对医疗等特殊行业广告,会需要提供相应资质材料,进行专门审核。”

同时,四川城市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的电梯广告除了自行审核外,不定期也会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

△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一小区电梯间外墙上的视频广告
△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一小区电梯间外墙上的视频广告

走访过程中,不少小区住户还质疑一个问题:“投放电梯广告是否应该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为什么往往是招呼都不打一声,就来了一堆广告?”

新潮传媒工作人员叶先生解释说:“公司与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广告客户只需要和新潮传媒联系广告投放事宜,无需与物业或者业主方面沟通。”

广告公司与小区物业签订广告承包合同,又是否征求过业主意见呢?

锦绣城小区的四川嘉宝物业公司项目经理助理李女士告诉记者:“选定广告公司和投放广告,这属于在小区公共区域开展盈利活动。物业无需再征得业主同意,因为我们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在小区公共区域开展盈利活动,物业公司有权自主经营。”

对于这一解释,锦绣城小区住户陈先生有些不满:“物业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里面约定在小区公共区域开展盈利活动,谁能联想到电梯广告,物业应该给业主做好解释,最好能把合同的条款细化清楚。”

民法典第278条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起草者之一、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区治理与现代物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伍三明介绍说,在小区张贴或播放电梯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范畴。但“实践中,多数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里,会写有允许物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条款,如此一来,多数小区的广告投放便不会再单独征求业主的意见了,小区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这点。”

△成都双流区一小区电梯门上的平面广告
△成都双流区一小区电梯门上的平面广告

专家建议

针对强制输出特性,对电梯广告的监管应更到位

“电梯广告行业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行业,如何让这个行业更阳光、更健康?这是一个亟需思考的问题。”伍三明表示,小区电梯广告主要受众是小区住户,发布者应该更贴心地去考虑到他们的感受,尤其是老人、孩子的接受程度。

“小区电梯广告不仅仅是一个宣传栏,更是一个体现社区治理的窗口。对于小区电梯广告的监管和治理,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力量多措并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特别是面对电梯广告的强制输出等特性,对其监管的尺度应该更严一点,尤其是要严控医疗、酒类、美容以及网络游戏等广告。”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一小区电梯间外墙上的视频广告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一小区电梯间外墙上的视频广告

他进一步分析,相比其他而言,电梯广告大多隐身在小区里,监管难度的确更大。在目前广告备案制的情况下,如何优化监管形式、加强走访抽查,也是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方面要加强规范管理。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善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商业广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表决公示、广告内容、权益归属、规范设置及部门工作要求等内容予以规定。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执法。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畅通线上受理模式,切实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此外,业主委员会也要履行职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约束,减少电梯广告对业主的不良影响。

“目前,重点监管和打击的是违法广告,对于恶趣味的广告重视力度不够。考虑到电梯广告的强制输出性,最好能尽快明确电梯广告的规范标准,在法规上进一步完善,为监管执法提供法治保障。还可以通过成立广告道德委员会,对广告中涉及的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审核和认定。”伍三明呼吁。

延伸报道

电梯广告收益,应归谁所有?

“几年来我们一直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小区电梯广告等公共区域的收益明细,之前一直不公布,今年上半年好不容易公布一次却写得不清不楚,感觉很多花费不知去向。”在记者走访中,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个小区住户彭女士反映。

事实上,这也是许多小区住户们关心的问题: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所有?由谁管理?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近年来,这一类社区增值服务以及社区传媒业务收入呈现出规模大、增速快的特点,应加大关注。”伍三明介绍说。

民法典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些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益情况隐瞒不报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果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就构成侵权行为。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将电梯广告等公共区域收益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公布。”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也提及了他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一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对小区的公共区域收益进行了统一监督管理,不仅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及会计明细账,年底还有结余,给每户业主发放米、油等福利。

陈军建议,各小区应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作为代表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为小区业主发声的主体,从诉讼层面上也能一定程度解决维权时主体资格的问题。(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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