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利益分享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有重大的理论和制度价值,这是首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提出,充分体现我国的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4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当今数字文明下,数据的采集、利用、储存、交易等一系列的行为正发生变化,新的客体、新的主体正在产生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同时,随着数据的聚合,又会产生一系列其他的问题,其核心在于机器收集数据方面。这个时候不再强调所有权,而在于谁能够将这些数据进行共享、进行数据的整合,每个主体都有权利通过各种手段对数据进行整合、收集、加工,从而形成一个自有的数据集合。因此,数据的共享、整合成为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对数据的收集、加工之后应该承认它的新的数据权,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并且数据之间如何进行交易等,都是问题所在;另外,需要通过权利确认,既保证数据交易的开放,又能够让数据加密之后确保数据安全,所以必须要强调以数据共享为前提的数据隐私保护是相关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未来,依靠法律的同时还需要技术本身的强大,通过技术的手段把法律的规则与原则嵌入,才能够更好地实现数据共享。

数据作为一个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最根本的命题,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工业革命时代的石油、煤矿,甚至资本,要实现数据的大生产就需要大量数据的集合。今天我们所面临和亟待解决的是如何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更佳的组织方式、更好的利益分配来解决数据的集中。然而,数据的特殊性,决定了数据本身更为复杂,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亦是数据争夺纠纷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数据财产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亟须完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利益分享机制。

完善数据确权机制。以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撬动企业之间数据流动,促进数据利益分享。个人对其数据的可携带权,不仅有利于个人在其他企业处获得个性化定制服务,同时也能够促进数据共享,推动企业间竞争。数据可携带权的实现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确立通用的数据传输格式,如果一刀切地在整个行业实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合规成本较高,可能仍然导致其处于竞争劣势地位。因此应当事先调研相关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情况,依此推行数据可携带原则,促进企业向个人分享数据收益。在技术维度中,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及理念范式,以科技共识和科技信任承载数据确权需求。目前,区块链线下权益、线上确权和交易已有实践范例。今后可以探索将数据的相关权属和权益标记在区块链上,便利数据利益分享与交易。

公正构建数据权利义务规则。应通过法律机制填补普通民众和平台之间的科技鸿沟,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构建企业的数据权利义务体系。鉴于数据价值难以评估、转让的法律规范不甚明确,并且逐一谈判会大幅提高交易费用,因此,相关交易并不活跃,这也是导致数据封锁相对容易的原因。可以通过必要的干预,事先确立公允价值允许按照责任规则获得数据和分享数据价值,这有助于数据自由流转,建构公正的数据利益分享机制。在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可以要求其承担更大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义务。通过科技维度的补强,国家可以通过区块链等手段实时监控数据利用情况,保证企业数据使用实时记录、不可篡改,从而加强在数据利用中企业的保护责任并强化问责机制。

构建数据利益分享的中国理论范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努力让我国在区块链这个新兴领域走在理论最前沿、占据创新制高点、取得产业新优势。”在经济治理层面充分理解区块链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其最大的意义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能够改变过去由股东垄断利润的局面,让更多的消费者、普通的劳动者等相关的提供数据的主体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充分体现了利益分配机制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因此,应当充分注意到区块链带来的制度革新前景。围绕区块链等自主创新核心技术不断深化改革,真正释放区块链的巨大潜能,赢得数字时代的领先契机。由于在数据权属配置、交易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争议,数据的流动分享机制构建迟滞,需要借助新的工具。“共票”是区块链上集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三位一体的共享分配机制,同时也能对数据赋权、确权、赋能,作为大众参与数据流转活动的对价,可以充分调和个人与企业数据权利的内在冲突,为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激发新动能。

完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利益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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