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失码,谁能捡漏?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字母榜(ID:wujicaijing),作者:谭宵寒,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今日,“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登上微博热搜。这一消息源自中国人民银行于上月中旬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从通知原文来看,这条热搜多少存在误读,因为受到限制的并非“收款码”,而是“个人收款码”。

在答记者问时,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个人收款条码提高了小微经济、地摊经济的资金收付效率,但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通知》主要提到了两方面的隐患:一是在交易层面:混淆了交易性质,导致交易信息失真;二是在非法行为方面:不法分子使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

针对个人收款码的规范,央行主要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对具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要求为此类个人用户提供商户收款条码;

二是要求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三是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要求;

四是审慎确定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准入条件。

上述《通知》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总结来看,第一点要求主要是针对个人收款条码带来的交易层面隐患的;后三点主要是针对赌博等非法行为的,这个维度的讨论空间不大。

早在2017年底,央行就曾对此进行规范,具体为使用静态条码支付,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快捷支付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此次政策调整,外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交易层面,若支付宝、微信等个人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后,小摊小贩们该如何向顾客收款?

通常,顾客在线下进行数字化支付的方式有二:一是出示付款码,商家端的POS机扫码完成支付;二是扫描商家的付款二维码,这其中又包括商户收款码和个人收款码,前者主要为聚合支付工具,后者主要由微信和支付宝提供。

一位商家向字母榜展示了他店面的两种收款码,一种是由当地银行地推的商户收款二维码,页面会显示商家名称,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支持信用卡支付;另一种为支付宝和微信的个人二维码,不支持信用卡支付。该商家告诉字母榜,目前两种支付方式均未向他收取手续费,前者收款后,款项隔日到账,后者即时到账。

多年前,为推广个人付款码,支付宝和微信还曾展开一轮地推大战。据新浪科技此前报道,2015年时,店家尚需自己打印二维码贴在收银台上,而很快他们就发现自己多此一举了,接下来的两年时间,先后有饿了么、美团、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地推人员上门拜访,主动给商户带来收款立牌、付款指引贴纸等各种物料。

随着微信、支付宝付款的渗透率提高,许多中小商家也开始使用个人收款码,此次政策调整,针对的正是此类付款码。

《通知》提出了收款条码管理的具体管理规范,即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

这条规范意味着,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不得向“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提供个人收款码服务,至于如何界定“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通知》暂未说明。

从这个角度,压力其实落在了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上,新规要求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需要将小微商家向顾客提供的个人付款码转为特约商户收款条码,这势必会引起一轮新的市场争夺战,原本归属于微信和支付宝的市场份额,面临着被重新瓜分的风险。

拉卡拉今日在互动平台回应,按照收单业务规则,个人收款码不符合监管要求,不能用于经营性收款,但市场上一直有大量商户使用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进行收款。央行新规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个人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性收款,让支付市场回归四方支付的本质,将极大地提升公司的市场规模和份额。

目前微信支付和支付宝面向C端的二维码收款页面,暂未设置自助开通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功能。不过,无论出于合规要求还是争夺市场份额,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想必都会提出由个人付款码升级为特约商户付款码的方案。

“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的消息传出后,不少人担心路边的煎饼摊、冬天卖红薯的大爷等小摊小贩无法申请特约商户码。

《通知》在“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部分提及,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要素之一是特约商户编码,《通知》特别提及小微商户也在此之列。所谓小微商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无营业执照的实体特约商户。

事实上,此前微信支付就已经开通面向小微客户的服务。不过需由服务商接入。微信支付商户平台显示,微信支付商户申请面向线下小微商户开放,符合条件的微信支付服务商可为小微商户发起接入申请。

但相比于个人付款码无需向支付机构缴纳手续费,微信支付小微商户页面标明了交易费率:交易手续费支持11档枚举值。

《通知》指出,为了确保个人收款条码相关要求有效落地、业务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过渡期,要求支付服务主体评估客户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务解决方案,做好客户引导和服务工作,特别还提到了要“确保服务成本不升、质量不降”。

从这点要求来看,在短时期内,将中小商户乃至小微商户也纳入到特约商户管理中来,小微商户的经营成本不会有太多提升。《通知》指出,总体上新规有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方面是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手段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盗用账户资金;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提升银行、支付机构的对账单、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

“长远来看,《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收款码的相关要求将进一步提升对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配合收单机构完成商户入网程序之后,收单机构应当按照商户服务标准提供支付服务,按规定建立商户与收单结算账户等要素信息关联对应关系,这有助于从源头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大商户“二清”等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资金安全和服务体验。

《通知》发布后,市场的另一个猜测是,这将有利于数字人民币的推广。

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主要想解决现钞和电子支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据36kr此前报道,无论是银行卡里的余额,还是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里的存款都是“钱币”,这些平台本身是“钱包”。数字人民币,本身就是“钱币”,并不是“钱包”。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曾表示,数字人民币是一个公共产品,坚持M0和公共产品的定位。“一方面是数字人民币不计付利息,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具有非盈利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率和福利的最大化。”

穆长春指出,人民银行建立免费的数字人民币价值转移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不向发行层收取流通费用,商业银行也不向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和兑回的服务费。

显然,相比于第三方平台,数字人民币在合规、费率等方面都具备优势。

今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也指出,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施工作,支持大型银行等依法设立数字人民币运营实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直销银行试点,探索建设数字资产交易场所。

新规之下,移动支付的市场格局恐在未来发生变化。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字母榜(ID:wujicaijing),作者:谭宵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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