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刊文:这样的酒桌陋习何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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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酒,确实也有很多文化轶事。杜甫有一首《饮中八仙歌》,记下了斗酒诗百篇的李白、醉后写狂草的张旭、酒后掉到井里的贺知章等。酒的神经刺激与麻痹作用,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到文化创造中。

酒是有文化内涵的,但文化概念不能泛化。具体到酒桌,很多时候并不能简单冠以“文化”之名。

劝酒的历史也很悠久。比如晋代巨富石崇劝大将军王敦饮酒,王敦不饮,石崇就杀害一位劝酒的侍女,一连杀了三人,王敦还是不饮。但看到这一幕,谁还能说这是文化?只有一种文明被蹂躏之感。

“文化”二字,自带一种温润感。然而在酒桌上的权力行使、对他人的强迫,实在与文化相去甚远。李白也好、杜甫也罢,他们与酒相关的文化创造,无不来自自由支配下的个体书写,与在酒桌上强弱关系的赤裸展示有着天壤之别。有些事是不适合被称为“文化”的,比如裹脚,就不能说是“裹脚文化”。这种强制之下的身不由己,再说“文化”,恐怕是对野蛮的涂脂抹粉。

进入现代的我们,更需要用一种文明的眼光去观照流传已久的习惯。从这起女员工酒后被侵害的案件就能看到,哪怕是充满着科技意味的互联网企业,依然在遵循一种前现代的权力规则,依然存在着对女性的物化利用。

从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这种所谓的“酒桌文化”,大部分人都明知不好、不胜其烦,却也无可奈何,真的解脱出来并不容易。之所以人们下意识地还在把“文化”二字放在“酒桌”之后,事实上也意味着向现实让步,承认某种“合理性”。

酒桌上对女性的强迫,显示着权力等级、男女关系的双重压制,实在是龌龊至极。因此,不必将其雅化为“酒桌文化”,就直白称之为酒桌陋习吧。这种本该进入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等法律视野的行为,如果再轻描淡写地披上“文化”外衣,也是对其恶劣性质的淡化。

改变陋习并不容易,需要社会达成一致的精神觉悟与行为约束,这可能是个漫长的过程。首先需要的就是在认知上给一些行为明确定义,激发社会成员的内在耻感。回到酒桌陋习这事,什么“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五两六两不是酒,七两八两漱漱口,九两十两好朋友”之类,这种吆五喝六、虚情假意的酒桌陋习,就别再美其名曰“文化”了。

(作者:夏研,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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