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青年离婚水平变动分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研究(ID:china-youth-study),作者:张晓冰、王记文,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包括青年在内的中国人口的离婚水平不断上升,以2002年为界可将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第三次上涨的离婚趋势划分为前后两个增速不同的阶段。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社会人口因素和法律制度变迁两个宏观角度尝试解释我国青年的离婚率上升现象的原因。

研究认为,2002年以来的青年离婚率攀升在一定程度上是离婚自由原则的贯彻及青年婚姻观念更新的体现,社会地位的提高等内、外因条件促使青年女性通过离婚来改变其家庭地位依然弱势的境况。有关部门应推行离婚冷静期的离婚咨询等配套机制和措施。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整体离婚水平及青年离婚水平

离婚既是重要的个体生命事件,也是重要的社会现象[1][2]。与社会变迁相适应,我国的离婚率在经历了50年代早期和60年代早期的两次高峰后,自70年代后期开始呈现出新的缓步增高态势[3][4][5]从时间来看,我国的离婚率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且增长的势头持续40年仍然不减,这与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骤增骤减的两次离婚率高峰明显不同,个中原因值得进一步探索。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水平变动趋势

图1显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水平的时间变动趋势。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水平总体呈上升的态势,但是在不同的阶段增长速度不同。以2002年为界,可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离婚水平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个阶段:1978—2002年为缓步增长阶段;2002年之后为快速增长阶段。

在第三次离婚高峰的第一阶段,我国的离婚水平缓步增加,并在90年代后期趋于稳定;在第二阶段,我国的离婚水平增速提升,但速度仍不及第一次离婚高峰。由于2010年之后我国的离婚水平并未出现明显的波动,因此就全国整体而言,2010年之后的房屋限购政策对离婚水平上升的作用是有限的[6]

与此同时,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离婚率近些年却在不断下降,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这可能与日本离婚的年龄构成有关,因为离婚的众数年龄(峰值)在后移。对于美国在过去几十年里离婚率下降的原因,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千禧一代的人结婚时间较晚、结婚后更稳定、离婚风险也更低。婚姻的选择性越来越强,许多较贫穷、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美国人选择根本不结婚;结婚的人往往年龄更大、生活更富裕、受教育程度更高,这使得婚姻对于那些能够左右婚姻的人来说更加稳固[7]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年离婚水平的年龄、时期和队列变化趋势

在离婚水平逐年不断上升的过程中,青年的离婚状态不容忽视。根据历次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我国青年的离婚比例在40岁之前随年龄增加而升高(特别是自进入21世纪以来),并且逐年攀升;即便离婚比例在40岁之后随年龄增加逐渐下降,然而其逐年攀升的态势依然明显(图2)


通常认为,婚姻的持续在两个阶段比较关键:一是婚姻的前7年,二是一孩达到14岁时[8]并且,离婚风险还有明显的队列差异,整体体现出“离婚压缩”的特征。有研究指出,在中国1980年之前初婚队列的离婚风险随婚姻持续时间的变动不明显,但是1980—1989年初婚队列、1990—1999年初婚队列、2000—2010年初婚队列的离婚风险逐步提前发生[9]

那么,为什么中国青年的离婚率会上升呢?其中的原因值得思考。1950年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赋予了女性离婚自由,当时随即引发了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的主要原因包括强迫婚姻、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童养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反右运动”中离婚的主要原因以政治立场为基础,而不以感情为基础;也有部分是知青为换取返城机会而选择离婚[10]。中国70年代后期开始的离婚率持续上升的速度远不能与前两次离婚高潮相比[11],对其解释显然应与前两次不同。

叶文振、林擎国认为择偶观的变化使经济婚姻和“三快”(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婚姻增多,即结婚的草率导致了我国离婚率的上升[12];徐安琪、茆永福认为高离婚率与宗教文化、民族风俗及其婚姻制度的演绎和延伸有关[13]

为了探究中国青年离婚率上升的真相,本文将从社会人口因素和制度变迁两个宏观角度对我国青年的离婚率上升现象进行探究,以期提供新的解释。

二、中国青年离婚率上升原因的社会人口因素

我国青年的离婚水平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快速上升,其原因是多样的。从社会人口学方面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社会观念开放影响了青年对离婚的接受度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迅猛增加(图3)。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以及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开放、多元,职业和地域流动日益频繁,因人口迁移、两地分居导致家庭亲和力减弱[14],进而影响了夫妻关系,由此导致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逐渐转变为高离婚风险的城镇居民[15]

离婚女性受到的歧视正在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经济发展、城市空间先构筑了陌生人社会,随后网络构建了一个虚拟的、无须真实交流的社会,熟人之间也开始使用网络交流,线上与线下身份的剥离进一步分割了每个个体的生活状态,二者之间即便存在颠覆之处亦难以为他人发现。陌生人社会中社会约束力、道德强制力明显减弱,离婚既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曾经可以成为离婚诱发因素但经过衡量平息终究能够忍受的因素在陌生人社会中都有可能引发离婚;而熟人社会的婚姻则受到亲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等强大关系网络的束缚[16],因此,婚姻关系往往相对稳固。

民众对离婚的态度由过去的一概否定,如古代实际上大都以离婚为人生惨事最为可丑,即便在春秋战乱时期记载离婚之事也不多见[17],逐渐演变为当今的既有否定又有理解和肯定的多元态度,甚至视为一种时尚、个性和独立的彰显,这在青年中尤为明显。离婚完全成为一件个人私事,通常不会受到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也不会招致进一步的社会舆论攻击。

2. 计划生育促进了青年尤其是青年女性的解放

2016年之前的限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种外在的、后致性的规范[18],它意外地带来了青年女性的解放。具体而言:

其一,计划生育减少了女性在家务劳动上的负担。虽然职业女性面临家庭和工作双重责任平衡的难题,婴幼儿的生育和抚养直接改变了青年女性劳动力供给的周期及时间[19],然而限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恰恰促使青年女性不再因为生育过多子女而没有时间、精力发展自己从而丧失展现自我的机会,换言之,青年女性不再被束缚于家庭之中。

生育率下降对青年女性家庭和社会地位具有明显的提升效应[20],其明显特征就是女性在市场上相对收入产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源于计划生育政策缩小了性别教育差距;也可能是由于在计生政策实施之后中国将性别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女性公平参与劳动力市场,降低了市场性别歧视程度,表现为女性教育回报率提高[21]。从雇主角度来看,女性较之从前生育多子女的情况,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和次数的不确定性降低,雇主对女性就业预期的不确定性也会降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统计性歧视[22]

其二,计划生育政策催生出了一大批独生子女,独生子女聚拢了家庭资源,其独立、自我性格特征非常明显,性别平等诉求更为强烈,一旦在婚姻生活中受到委屈,多数人会选择不再隐忍。

其三,独生子女在继承权上没有竞争对手,是一种隐形财富能力的体现,他们往往不需要通过婚姻捆绑财产[23]。在以上三者的综合作用下,计划生育既解放了作为母亲的女性,也改变了作为子女的一代。

3. 地位的提升加速了青年女性的自主成长

随着经济发展,青年女性的教育、就业状况逐步得到改善。通过就业,青年女性逐步占据了一定的社会资源,社会地位、收入水平比过去有所提升。尽管这些优势会反映到家庭事务决策的参与程度上,女性的参与比例确实有了很大提升,然而家务劳动分担意义上的“家庭内”性别平等尚未实现[24]

社会地位的提升促使女性希望重构性别平等、彼此尊重的两性关系,平等分配家务劳动和育儿、照顾老人的责任,但部分男性尚未能适应女性对平等的需求和对自主的崇尚,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激发了二者的矛盾,而经济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又降低了女性缓解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这一切导致的结果便是离婚的需求提升了。

青年女性既要承担工作带来的社会压力,还要承担家庭责任,正是这种传统的性别观念与现实妇女地位的矛盾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才导致了女性作为原告要求离婚者增多[25]。这一点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离婚纠纷统计数据中得到印证,在2016—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04%的案件原告性别为女性[26]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如图4所示,高中和大专及以上学历者的离婚比例在35岁之后明显高于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者,且这种趋势延续至老年阶段,可见受教育程度与青年离婚比例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有研究表明,相对收入及教育程度与丈夫相同的女性离婚意向最高,城市女性的经济优势对婚姻质量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经济独立促使女性有能力摆脱在家庭中对男性的依赖,而教育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济优势带来的离婚风险[27]

此外,青年女性短期生育权益与长期劳动权益产生冲突[28],对婚姻的幸福感不断下降,由此产生了严重的不公平感和缺失感,甚至由于无法平衡事业与家庭的关系,只能放弃其一。

4. 新的离婚理由在青年群体中涌现

现代社会中,追求浪漫爱情和个人本位的婚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以单纯满足生理和传宗接代需要为目的的互助式婚姻[29]。这种变化与现代性的核心特征息息相关,现代性制造差异、排外与边缘化[30],在这个过程中传统控制力逐渐丧失,个体的日常生活同时受到了互联网虚拟世界与线下真实世界的交互重构,由此导致个体在多元选择中主动或被迫对包括婚姻在内的生活方式进行功利性的选择。

与义务型婚姻相比,现代性所促成的这种爱情型婚姻表现了更多的自我中心,注重自己的需求,渴望得到尊重和理解,更加在乎自我价值的体现,对婚姻、家庭、情感的需求较从前更高,在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则比较容易发生感情转移。

传统的离婚理由包括出轨、婆媳矛盾、家暴等等,而婚姻观念、自我认知的变化在青年已婚群体中诱发了一系列新的离婚理由,如育儿观念不一(包括丧偶式育儿)、爱情无法长久、爱情与生活碰撞、性生活不和谐、沉迷网络、沉迷手机、沉迷游戏、罔顾家务、财产协议、忠诚协议、三观不合、缺少交流或者对个人管理(包括形象、身材等)产生分歧等等,而这些在过去传统的伦理道德约束之下,均是难以促成离婚的理由。

此外,有两个研究结果对青年也会产生影响。其一,在完整家庭中,父母之间的频繁争吵对子女有全方位、严重的负面影响[31],而离异家庭的子女并未表现出明显差异,这样的研究结果也使青年相信,与其制造父母仍在一起的假象,不如离婚各自开始新生活。其二,互联网普及率对离婚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32]

一般而言,女性的自然生理条件较男性差,体力上的弱势相对明显,一些女性出于寻求保护、生活方便的需求而步入婚姻。然而,互联网催生了快递、外卖等行业高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女性的体力劣势,青年女性不再因为生理上的弱势而委曲求全于婚姻之中。

简而言之,日趋多元化的社会使青年个体的个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释放,与此同时青年个体从婚姻中获取情感、财产的需求正在下降,二者共同导致了离婚作为一种生活选择的必然性。

三、中国青年离婚率上升原因的法律解释

以上从社会观念的转变、女性解放、女性地位的上升以及新离婚理由的涌现等方面对我国青年离婚上升进行了理论分析,尽管这些理论解释可以从多个维度阐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年离婚水平上升的现象,然而,由于这些理论所阐释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后持续存在,故而难以说明为何我国青年的离婚水平会在2002年后骤然上升。事实上,这与2002年前后我国的法治理念更新及离婚法律规定变化有关。

1. 权利思维的体现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此即意味着人权正式入宪。人权的入宪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既突出了人权在宪法中高于一切的神圣地位,也提高了公众的权利意识。所谓人权,即人之为人所拥有的权利,它是对我们作为人之地位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促使个体享有理性能动性,或者说规范能动性[33],从而提高了个体的尊严。

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其内含的婚姻权同样落在人权框架之内,是否进入婚姻、何时进入、与谁结婚、如何过婚姻生活、何时退出婚姻等等重大的人生选择均是个体能动性的体现,也是行动者行使婚姻权的具体形式。

人权入宪进一步巩固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具体而言,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主权、离婚自主权、生育自主权等,而离婚自主权对处于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时代进步的象征,青年迅速掌握了权利意识并形成了权利思维。与此同时,性别平等的理念促使青年的离婚自主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青年的婚姻需求亦产生了变化。

2. 离婚制度的变化

1980年我国通过了现行婚姻法,修改了离婚程序及条件,在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中选择了感情破裂说,引发了一次离婚高潮[34],但《婚姻法》的修订作用对80年代离婚率的影响小于50年代[35]2001年再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感情破裂”,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导致想与他人同居的已婚人士必须先办理离婚手续。

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提高了婚姻生活的要求。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增加了离婚情形,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与1980年婚姻法中的法定离婚理由相比,裁判离婚标准依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而离婚理由的立法理念则从彻底的破裂主义向兼采过错主义和破裂主义倾斜,而法理模式也从概括式改为概括规定加例示情形[36]

最高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中,感情不和占77.51%,家庭暴力占14.86%[37],前述诸多新的理由便涵盖在夫妻感情不和这一法律理由之中,只有提出感情不和,法院才有可能裁判感情破裂,而这是法定的离婚理由。

此外还规定了离婚过错补偿机制,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有以上过错的婚姻中,离婚可能是一个最大程度的止损行为。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整体将离婚制度朝自由的方向发展,这些变化对青年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由此可以解释2002年离婚率骤升的法律原因。

3. 离婚手续的简化

理查德·波斯纳在分析离婚自由成本时指出:“婚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就会越少,因此,如果允许想离就离,那么结婚者花费在婚姻搜寻上的时间就会更少。结果是,夫妻更不般配,这转过来又会破坏婚姻的伴侣性,并由此增大了离婚的可能。并且,由于离婚非常容易,夫妻俩也都会更少花费时间来努力促使婚姻成功。因此,在一个想离就离的离婚体制下,趋势是一连串时间较短的、或许不再是伴侣性的婚姻替代了持久的单一伴侣婚姻”[38]

也就是说,婚姻解体的难易程度影响了人们进入婚姻的意愿,在协议离婚国家这点表现得较为明显。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条件及材料仅做形式审查,不利于防范、控制冲动型离婚或草率型离婚[39],而协议离婚更因其成本低、效率高而从根本上削弱了婚姻本身的意义。

简言之,离婚条件的放宽降低了离婚的难度,离婚登记制度的设立简便了离婚程序,加速了处于上升发展期、矛盾持续增多的已婚青年走向婚姻解体的过程,且在社会实践中滋生了假离婚的现象,由此综合导致了我国青年离婚水平在2002年后开始逐年上涨。

四、结论与讨论

由于离婚是反映婚姻和家庭稳定性的指标之一,往往与社会发展进程密切相关,而青年是整个社会中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其生活状态影响着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发展,因此,研究中国青年离婚水平的变动特点对于认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在以往对上世纪50年代初期第一次离婚高峰和上世纪60年代初期第二次离婚高峰的分析之基础上,对70年代后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开始的第三次青年离婚率上升趋势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首先,本文梳理了对改革开放以来青年离婚水平不断上升的社会学解释。但是,现有的这些理论分析忽略了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假离婚通常是为了套取政策红利,包括户口、贷款资格、购车资格、购房资格、子女入学资格等等,冷静期出台之后,有夫妻为了办理贷款买房又等不及冷静期,选择了伪造离婚证书的违法渠道,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假离婚为滥用离婚自由的典型现象,法国学者若斯兰认为,个体的权利已不再是以个体独立自由尊严为依据的绝对特权了,这些因素固然永存,只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客观社会的因素,比如亲属权,亟须考虑到客观因素[40]

当下离婚权的行使尚未受到合理的限制(离婚冷静期仅仅是延长时间,而非本质上的限制),滥用离婚权的法律效果与正确行使未有区别,由此引发的假离婚也变相提高了我国的离婚率。将假离婚行为列入征信系统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这种现象,但法院、民政局如何能够甄别真假离婚亦是需要着力探索的一个问题。

其次,本文着眼于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水平的时间变异分析,从法律制度变迁深入分析了2002年之后快速上升的离婚水平。

2001年《婚姻法》的再次修订使得离婚理由的立法理念从彻底的破裂主义向兼采过错主义和破裂主义倾斜,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简化了离婚手续,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加入了人权理念,强化了青年夫妻的婚姻权利意识,也包括对离婚自由和权利的享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离婚率在2002年开始逐年上涨。

可以说,早期调整婚姻家庭和离婚的法律规则主要反映的是家庭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理念,凸显了家国一体化,但现在婚姻首先被视为体现个人利益的一种结构及个人生活的一种选择方式,强调对个人福祉的促进和推动[41],这种理念在青年中普遍存在,具体反映在结婚率低、结婚年龄晚、生育年龄推迟、躺平等现象中,可见当代青年可能较难将个人的婚姻家庭选择放置在社会甚至国家的脉络下来思考。

换言之,政府想要提高结婚率降低离婚率,需要着眼于青年个体的需求,坚持青年主体视角,兼顾青年权利和青年发展双重利益,构建青年友好、符合青年价值观的婚恋政策。

本文认为,2002年以来青年离婚率的攀升,在一定程度上是离婚自由原则的贯彻及青年婚姻观念更新的体现,但同时也引发了婚姻解体与家庭离散,甚至助长了轻率离婚以及套取政策红利的离婚。《民法典》已经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各地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来看,离婚率确有下降,比如截至3月5日,2021年武汉市约58%的夫妻申请离婚后放弃登记,但这种下降主要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还是其他因素左右,与冷静期的关系究竟有多密切,仍需进一步研究。

客观地讲,冷静期只会减缓青年离婚解体的速度,本质上并无法改变部分决心离婚的青年主体意愿,更无法真正动摇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中所内涵的离婚自由理念。而且,在互相折磨消耗的婚姻勉强维系状态中,婚姻主体的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往往也无暇顾及《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理念。

此外,冷静期的出台还会增加离婚诉讼的案件数量,离婚问题的半司法化是否有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可能亦是需要探索的问题。

为此,相关部门应该推行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机制和措施,比如离婚咨询和离婚调解,促使当事人客观地认识其婚姻质量并理智对待离婚问题,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给予清晰可操作的法律指引,如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冷静期内的家暴处置、冷静期内强行发生两性关系、冷静期内的债务等等问题;同时也应当强化法律规定的父母养育监护责任,要求双方慎重对待子女抚养协议、子女探望权等具体问题。此类设置对未婚青年群体同样具有教育启示作用,可以促使人们在进入婚姻中更加理智,避免闪婚闪离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离婚冷静期也是一种变相的结婚冷静期。

除了冷静期之外,《民法典》还删除了计划生育及晚婚晚育相关内容,改变了婚姻禁止性条件、无效情形和可撤销情形,规定了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处理权,变更了财产的范围,大幅度更改了离婚的内容,如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在离婚理由中删去了“有配偶者”,增加了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调整了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离婚后救助义务、离婚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

从立法初衷来看,这些规定旨在促使民众理性结婚、理性离婚,保障更大程度上的婚姻自由,减少冲动、妥协等不理性的因素。在不断完善离婚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平衡成年人的离婚自由与未成年人的家庭需求,但也要避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成为离婚自由的绝对限制。另一方面,还需要平衡婚姻主体双方的权利关系及对错关系,在性别平等与受害方利益倾斜中保持平衡。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倾向于将男女双方视为平等主体的事实可能会强化弱势一方的低社会地位和低经济水平[42],因为离婚存在制度上的约束,调解的前置性促使法官从早期的政治话语、疗伤话语逐渐转变为实用主义,迫切想要离婚的一方往往通过不断地交换财产利益甚至子女利益来达到离婚的结果[43]

在家暴案例中,这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受害方的权利剥夺感和公平缺失感,因此需要在以推行性别中立为原则的规则平等论与以女性个体公正为原则的后果平等论之间保持平衡[44],努力重新构建社会性别规范,破除传统的刻板印象,多关注离婚个体之间在维权能力、社会资源、支持网络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45],以促进婚姻双方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从而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家庭转变研究”(项目编号:16JJD840013)、2019—2020学年中美富布莱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8063604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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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研究(ID:china-youth-study),作者:张晓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王记文(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人口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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