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开好“四会”,开展“阳光交易”,转变“十种观念”,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改制的问题,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开好“四会”。首先要开好班子会,使班子成员统一认识,放下“官位”、“权利”的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改制工作中;其次要开好党员大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进行的作用,使群众有榜样、有标准、有信心;再次要开好全体职工大会,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解除职工怕下岗、怕丢饭碗的思想顾虑,从而使他们理解改制、关心改制、支持改制;最后在统一了思想的基础上,要开好单位改制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会,做到既有利于单位未来的发展,又有利于职工的经济利益。
(二)实行阳光交易。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事业单位改制都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事业单位改制。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和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经营和实行阳光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暗箱操作、场外交易。
(三)转变“十种观念”。在对干部、职工宣传教育时,应要求大家转变十种旧观念,即“职能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观念;“官位、权利”的观念;“国家工作人员”的观念;“能上不能下”的观念;“能进不能出”的观念;“大锅饭、铁饭碗”的观念;“没有危机感”的观念;“缺乏市场竞争”的观念;“患得患失”的观念;“聘用固定工”的观念。
(四)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通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的,转让人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并根据转让对象的具体情况,通过拍卖,招标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公开招募只能产生一名受让人,或者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 协商转让的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停止交易,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进行。
(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并在依法经过充分协商并妥善处理转让涉及的有关事宜后,转让人可以与受让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交易结束后,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注销证明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协调产权转让,使新设立的企业尽快开业。同时,主管部门应取回该机构的公章,接受财务,文件等文件,并向筹建部门建议取消该机构制度,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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